離婚12年仍住夫家 前夫晚歸被鎖門逼住飯店…她挨告下場曝
蔡姓男子與妻子離婚已逾12年,念及夫妻一場而未立即要求她搬離房屋,初期6、7年還相安無事,近年他在外辦事較晚回家,反遭鎖門不得其門而入,甚至要他去住飯店,多次要求前妻搬離遭拒,只好以所有權人提告,前妻仍未出面說明其佔用法源依據,法官判她騰空遷讓返還房屋。
蔡主張,該建物是他所有,婚姻關係存在時共同居住在此,2012年間經地院判決離婚,並於2013年2月間完成離婚登記。離婚後,他念及前爲夫妻情誼,且考量若要求前妻搬離,可能鬧事滋生事端,並未立即要求她搬離,但也未答應她可居住至終老。
他說,起初6、7年間,兩造尚相安無事,但近來若他在外辦事較晚回家,前妻即鎖住房屋大門不讓他進入,甚至要求他去住飯店,令他無法忍受,多次要求前妻遷離房屋,卻遭對方拒絕且惡言相向
他認爲,前妻並非房屋所有權人,也無佔用係爭房屋合法權源,卻拒不搬離該屋,最後依法提告,請求前妻遷讓返還房屋。然而,女方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臺南簡易庭指出,依房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法院判決及女方戶籍資料可佐,且女方就前夫主張,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爲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應視同自認,堪信爲蔡主張爲事實。
法官認爲,女方既有佔用房屋事實,卻未舉證證明其佔用該屋有何合法權源存在,蔡身爲房屋所有權人,依法請求女方遷讓返還房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臺南簡易庭認爲,女方既有佔用房屋事實,卻未舉證證明其佔用該屋有何合法權源存在,蔡男身爲房屋所有權人,依法請求女方遷讓返還房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