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管制武統言論? 政委林明昕提「憲法」表態了

陸配網紅劉振亞「亞亞」(中戴白帽者)遭檢舉鼓吹武統,被驅逐出境(資料照/陳俊吉攝)

行政院召開院會後記者會。(張薷攝)

陸配劉振亞因「武統」言論遭廢止居留許可、限期出境,法務部擬研議針對鼓吹戰爭或武統立專法。政務委員林明昕直言,憲法已提供可以限制言論自由的空間,但是要符合憲法第23條的原則。如果認爲對言論自由過度放縱,變成是對國家安全的影響,便要考慮法律足不足夠,不足夠當然要修法,必要時採專法方式。

林明昕指出,這涉及「憲法」的言論自由,屬人的精神性自由,還有很重要是說,事實上是可以限制的,「保障以外,還是可以踩煞車限制」,而規範在憲法第23條。「憲法」第23條,各條列舉的自由權利,除爲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林明昕指出,憲法早就提供限制言論自由的空間,但必須符合憲法解釋,當前也有聯合國兩公約施行法,內容足以做成解釋,理解憲法上自由、限制的定義與內容。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停止執行聲請時也有提到,但並非直接拿兩公約的條文來限制,而是以兩公約內容去解釋憲法23條。

「所謂限制並不是處罰,限制有很多種類,比如外國人來發表什麼言論,可能不受歡迎下次不能再來,這也是一種限制。」林明昕強調,限制作爲要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若以「刑法」來處理,就要符合罪刑法定原則,若認爲言論自由過度放縱對國安產生影響,要適度以刑責或其他處罰處理,這時就要考慮法律足不足夠,不足當然就要修法。

林明昕去,至於是否直接在「刑法」內增加條文,或必要時另立專法,將由法務部研修小組依不同考量處理,行政院原則尊重各部會主管範圍,再審慎討論是否有必要、如何限制,特別是要不要動到刑法,因爲刑法是最後手段。

針對75位學者連署指政府壓縮言論自由,李慧芝強調,院長也說過,言論自由不是毫無界限,以美國爲例的話,言論自由是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障,但當言論自由面對到國家安全問題時,民主國家在這部分也是會限制言論自由的界線。

林明昕說,世界各國都有保障人民言論自由或各種精神性自由、財產性自由,但人生活在團體中,只要2人以上就有某種程度的限制,只是「如何限制」,在不同時間點、不同情況有不同限制,只要符合法律保留、明確性原則,符合正當目的性、比例原則,都有討論空間。

林明昕認爲,不同學者有不同看法,大家都有討論空間,這就是臺灣開放的言論市場,每個人都有發表意見的機會,但是在法律有的情況下,如果認爲法律違憲,也有機制能針對違憲法律做出調整,這就是臺灣跟一般民主自由國家一樣的基本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