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宅轉古蹟」讓所有權人聞之色變?原來背後有這些規定

北市議會法規委員會上午審議土管自治條例第25條第2項修正案。記者楊正海/攝影

北市商業區老舊建物一旦被指定爲古蹟等文化資產後,不能與鄰地合併開發,且土管條例規定「臨接道路面寬未達5公尺,基準容積以300」計算,造成所有權人容積補償大幅減損,議員柳採葳提案修法,明定文化資產得排除臨路面寬限制並溯及既往,上午在議會法規委員會通過。

柳採葳指出,商業區內老舊建築物,若經市府文化局指定古蹟或登錄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後,其定着土地如無法與鄰地合併使用,辦理容積移轉又受限土管條例規定,將影響文化資產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

柳採葳提案修訂土管自治條例第25條第2項,古蹟、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定着土地不適用臨接道路面寬未達5公尺,基準容積率以300%計規定,並增訂第3項「得溯及既往適用新法規」。

法規委員會上午審議此案時,都發局長簡瑟芳指出,北市土管條例當初訂此規定,是擔心基地面寬很小,容積率高,會蓋成一個扁形的建築,對都市景觀不利,且狹窄的道路,還給予高容積,會有景觀壓迫和消防問題。

她指出,原本所有權人可合併較寬的面積,把容積用完,但卻被限縮不能和鄰地一起興建,於無法達面寬的要求,也無法爭取到法規的容積率,例如原本在商三,容積率是800,就只能一律用300來計算容積率,容積將大幅減損,影響文資所有權人權益,且影響潛在文資所有權人申請保存文資的意願。

柳採葳指出,其實北市的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就已明訂建築基地得不受土管條例25條限制,其實北市府已透過都市計劃讓文資不受土管條例限制的前例,這次修法,就是要讓大稻埕規定,能擴大適用到其他地方,讓街廓開能完整開發,她希望用大稻埕的例子,提醒市府加速城市更新的重要,如果遇到文資,能有更彈性的作法。

法規委員會會召集人吳世正也指出,被指定爲古蹟和歷建後,就不能合併改建,若容積移轉仍比照一般建物來計算容積,對所有權人來說,會覺得很慘、不公平。

都發局初步統計,北市共有14處被指定爲文化資產,原本的法定容積是800,被限縮後只能用300的基準容積,約產生43億的差價。北市文化局表示,修法後容積移轉,所有權人未來仍需要提修復再利用計劃送審,是否有合理使用。都發局表示,所有權人容積轉移的獲利,可用於修復和維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