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被資遣請「謀職假」 勞動部:僱主不得要求提證明

僱主若資遣勞工,勞工可在資遣預告期間請「謀職假」找工作。示意圖。圖中人物與新聞無關。本報資料照片

僱主若資遣勞工,勞工可在資遣預告期間請「謀職假」找工作。勞動部日前函釋,僱主除不得拒絕給假,也不得要求勞工提供求職相關證明,違者將處2萬到30萬元。

僱主若要資遣勞工,在資遣預告期間應給予勞工另謀工作而請假的權利,每星期請假不能超過兩天,且請假期間工資照給。但過去有僱主要求勞工一定要出示謀職相關證明才准假,勞動部日前因此發出函釋。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表示,現在勞工謀職方式多元,不單到現場,也可能透過網路視訊面談,或像是撰寫履歷、準備相關文件等,這些都相對難舉證,即便是面談,也不太容易現場拍照,或請公司出示證明;除此,過去也偶爾聽聞原公司知曉勞工要去哪家公司面試後,提供不利訊息給該公司,影響勞工錄取。

王厚偉解釋,「勞工請假規則」雖然規定僱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但謀職假並不適用勞工請假規則,因此不能比照辦理。他呼籲僱主應尊重謀職假,協助勞工儘快找到下一份工作,縮短失業時間,若僱主拒絕給謀職假,或要求勞工舉證,將可處2萬到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