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颱風天若出勤 僱主應提供通勤協助
鳳凰臺風來襲,11日部分縣市政府停班停課。勞動部提醒,《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明訂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應以不出勤爲原則,如確需要勞工出勤,僱主應提供勞工通勤協助;若有搭乘計程車之必要時,僱主應支付相關費用。
勞動部說明,天災發生時,僱主非必要不應要求勞工上班,但如有業務需要,經勞工同意上班時,僱主不應讓勞工自行面對上下班途中強風豪雨、路樹傾倒或大型掉落物等危及生命安全情況,如上下班途中發生受傷災害,僱主要面對通勤職災相關法定義務。
勞動部提及,曾有勞工於颱風天上班途中遭路樹壓傷,勞僱雙方爲職災補償及賠償費用發生勞資爭議,需透過勞資爭議調解及訴訟解決。僱主爲了營業需求而請勞工出勤時,勞工爲自身安全改搭計程車所需額外負擔的交通費用,應由僱主協助,也是降低勞工可能發生職災風險的必須作爲。
勞動部強調,勞工在縣市首長宣佈停班停課後,依要點規定可不出勤,且僱主不得視爲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也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爲其他不利之處分。
僱主因業務性質需要,經勞工同意而出勤時,僱主應提供通勤協助。勞動部也要求僱主應事先在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明確讓勞工知悉僱主所提供通勤協助之內容。
勞動部表示,勞動部已於今年9月修訂《工作規則審覈要點》與「工作規則參考手冊」,各地方主管機關於審覈工作規則時,會要求事業單位納入通勤協助相關內容。
勞動部將持續中央各部會合作,率先由國營事業與公立醫療院所等落實僱主天災通勤協助義務,並逐步輔導公部門勞務委外廠商負起天災通勤協助義務。
勞動部提醒,公私部門若有需要承攬或派遣勞工搶修、輪班時,公私部門都要督促及要求所合作的派遣或承攬廠商,負起通勤協助的義務,以保障派遣與承攬勞工安全。
若天災已經嚴重到勞工依原定上、下班通勤方式有困難,廠商必須提供通勤協助,包含勞工有搭乘計程車的必要時,廠商應支付相關費用,不能讓承攬/派遣勞工自己承擔費用。
勞動部提醒,僱主在天然災害期間更應注意勞工安全,有關天然災害勞工通勤協助,可於勞動部網站「天然災害勞工出勤權益」查詢。如尚有各項勞工權益問題,可就近洽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撥打勞動部專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