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司法要她看身心科…自覺被罵有問題 請求對法官個案評鑑吞敗
桃園地院孫姓法官審理一起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案時,因廖姓女子對司法事務官裁定聲明異議,孫「再度」建議廖女尋求專業的協助,去問律師、看身心科、接受心理諮商,要她不要把司法程序當發泄情緒管道。廖女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個案評鑑,法評會決議請求不成立,但請桃園地院院長爲適當處分。
本案源於一間科技公司持法院確定判決,聲請對廖女所有的桃園市房地強制執行,桃園地院民事執行處受理後對房地執行;廖女則以她對科技公司債權可供執行,債權可全部獲償,認爲桃院不應執行,對執行房地的程序聲明異議。桃院以僅能就科技公司所聲請的房地爲執行,無從因廖女指定而就非科技公司所聲請的債權爲執行爲由,裁定駁回她的異議;廖女不服,聲明異議,接連遭桃院、臺灣高等法院駁回確定。
廖女請求對孫姓法官個案評鑑,理由之一是法官在判決書上寫下「建議聲請人尋求專業的協助,去問律師,去看身心科,去接受心理諮商」,她認爲這是罵她心理有問題,要她去看身心科,認爲孫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法官應保有品格高尚、謹言慎行」規定。
法評會認爲,判決書建議廖女去看身心科、接受心理諮商,已超出廖女聲明異議的主張範疇,與裁定的認事用法及判斷結論無關。就算法官說因廖女一再對執行程序聲明異議,書狀行文用語充滿情緒,擔憂她受執念所困擾,他出於善意建議,用語平鋪直述,並無嘲諷、貶抑之意,但這些話容易引發廖女懷疑無法獲得公平審判的機會。
法評會認爲,裁判書是公開的,這些用語有損人民對司法的信賴、法官職位尊嚴,違反法官倫理規範規定。但法評會審酌孫姓法官是出於擔憂廖女濫用司法程序,並無違反辦案程序規定,考量整體行爲的態樣、目的、動機及所造成的影響等一切情狀,認爲情節並不重大,因此決議請求不成立,並移請桃園地院院長依法官法第21條規定爲適當處分。
法官法第21條規定法院院長對於被監督的法官,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促其注意。」;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言行不檢者則「加以警告」。
桃園地院孫姓法官在判決書上請廖姓女子尋求專業的協助,去問律師、看身心科、接受心理諮商,要她不要把司法程序當發泄情緒管道。廖女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個案評鑑,法評會決議請求不成立,但請桃園地院院長爲適當處分。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