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公務車判刑有前例 還可撤職、休職
監察院秘書長李俊俋因私用公務車而請辭負「政治責任」,法界人士指出,濫用公務車案例不少,且實務上「刑事責任」法院曾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刑法侵佔、背信、詐欺等罪判刑的實例。
法界人士表示,私用公務車除了面臨較爲嚴重的刑事責任之外,還得面對行政責任,包括申誡、記過、降級、休職或免職等公務員懲戒處分,民事部分也可能會被機關求償、要求返還油費。
前女警「賓利姐」邱薏瑄值勤期間,未執行公務勤務,卻開警用巡邏車開了十八點七公里載送男友到新北市新莊區化成路,再駕車返回分局,被認定詐取油料費一○四元,法院依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詐欺得利罪,判刑三月定讞。
雲林縣前消防局長戴天星駕駛救災指揮車前往臺中辦理私人事務後,留宿在小姨子住處,隔日開回工作地上班,如此往返雲林、臺中二六六次,不法覈銷七萬餘元油費,法院依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背信罪,判一年徒刑,宣告緩刑三年定讞。
戴天星在二○二○年遭監察院彈劾,隨後由監察院長陳菊擔任代表人移送懲戒法院,懲戒法院判戴天星休職兩年確定。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前交通分隊小隊長洪進福拆卸警用機車車殼、警示燈,再裝上自行購買的銀色車殼,把機車當成個人上下班的交通工具,並持公發的加油卡加油,圖得油料費三千餘元,法院最終依貪污治罪條例對非主管事務圖利罪判刑一年六月,褫奪公權兩年。他也同時遭內政部移送懲戒法院,被判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