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委批內政部長指揮辦案創首例 劉世芳秀《集遊法》:依法處理
針對挨批指揮辦案,內政部長劉世芳22日受訪時拿出《集會遊行法》的法條一一說明,強調都是依《集會遊行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處理。(姚志平攝)
針對國民黨主席朱立倫日前號召羣衆在臺北地檢署外集會,內政部長劉世芳21日上午才指北市警方鎖定國民黨主席朱立倫、國民黨立委謝龍介等爲非法集會的首謀者,謝龍介痛批內政部長劉世芳此舉創下部長指揮辦案的先例;劉世芳今(22)日受訪時拿出《集會遊行法》的法條一一說明,強調都是依《集會遊行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劉世芳今(22)日前往立法院備詢時,會前受訪表示,無論是面對媒體或是立委詢問,都提到不會對個案做任何的評估跟分析,但有人提到與法律相關的問題,因此還是與各位說明一下。
接着劉世芳拿出整理有《集會遊行法》法條的說明文件表示,《集會遊行法》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第3條有提到主管機關在遊行跟集會所在地的警察分局,也就是臺北市的中正一分局,第6條也指出,「集會有時不得在包括有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及其各級法院等地區及周邊範圍舉行」。
她說,第29條提到,集會遊行經該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經禁止而不遵從的話,有「首謀」這幾個字。
劉世芳強調,自己並不針對個案,包括檢警調在偵查過程當中做任何的評級,我方都完全依法,不管是依照《集會遊行法》或是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