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轟平鎮黑幫招待所18槍後自首 法官揭「犯罪SOP」重判槍手7年半

吳姓主嫌與黃姓共犯等人,被控於今年3月間,光天化日下在桃園市平鎮區一處天道盟中壢同心會招待所外,持火力強大的非制式步槍瘋狂掃射18槍,導致房屋牆面彈孔累累、玻璃磚牆碎裂,行徑極爲囂張。(報系資料照)

苗栗地方法院近日審結一起震驚社會的槍擊案,案情宛如黑幫電影情節。吳姓主嫌與黃姓共犯等人,被控於今年3月間,光天化日下在桃園市平鎮區一處天道盟中壢同心會招待所外,持火力強大的非制式步槍瘋狂掃射18槍,導致房屋牆面彈孔累累、玻璃磚牆碎裂,行徑極爲囂張。案發後,吳男雖攜槍「自首」,但法官抽絲剝繭後,認定其「自首」根本是預先策畫的「犯罪SOP」一環,意在利用法律漏洞脫罪,因此不僅拒絕減刑,更重判其有期徒刑7年6月,併科罰金12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今年3月28日上午11時許,黃姓共犯(已潛逃大陸遭通緝)先於凌晨3時許取得作案用的非制式步槍與18發子彈,隨後駕駛登記在吳男名下的車輛,搭載吳男前往目標民宅。由吳男下車,持步槍朝何姓被害人承租的房屋正面大門及玻璃磚牆處,近距離狂轟18槍,造成牆面留下17個彈孔、玻璃磚牆1個彈孔並碎裂,藉此恐嚇何姓被害人,隨後兩人迅速駕車逃逸。

案發後,吳、黃兩人立即分頭行動,精心製造「斷點」。黃男透過多重交通工具轉乘,最終由桃園機場搭機潛逃至大陸地區;而吳男則在案發後約2小時,攜帶作案槍枝至苗栗縣警局苗栗分局「自首」,企圖營造悔過假象。

然而,法官在審理過程中發現諸多破綻,直指這根本是一場精心策畫的「表演性自首」。法官指出,吳男年輕且無前科,由他出面購買作案車輛、負責開槍並在事後「投案」,而共犯則順利潛逃,整個犯罪流程分工細膩、計劃周詳。此外,吳男犯後一開始還謊稱是「獨自犯案」,直至警方出示監視器畫面,證明他有共犯接應,他才被迫吐實,且對於槍枝來源、其他共犯等關鍵資訊仍避重就輕,顯見其「自首」目的在於掩護同夥,而非真心悔悟。

法官強調,去年12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法,將自首「必減刑」改爲「得減刑」,就是爲了防堵此類「開槍後立即自首」的技術性操作。本案被告的行爲正是立法意旨所要遏止的對象,對社會治安危害甚鉅,因此不予減刑。

最終,法官依共同犯「持非制式步槍於公共場所開槍射擊罪」,重判吳男有期徒刑7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2萬元,並沒收作案的步槍及聯繫用的iPhoneSE手機,以示懲戒。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