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威震集團吳明達遭埋伏開5槍 咖啡廳老闆判12年
▲威震集團成員吳明達遭彭鬱翰持槍埋伏,士院今宣判吳明達槍手。(資料圖/記者邱中嶽翻攝)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威震集團成員吳明達去年7月於臺北市「天龍三溫暖」外遭槍擊,槍手彭鬱翰聲稱因不滿吳派人向其經營的咖啡廳收取保護費,埋伏行兇,朝吳及其友人連開5槍,造成吳手部中彈、同行少年腳部受傷。法院審理時,彭男否認有殺人意圖,強調只是警告。士林地院今(25)日依殺人未遂等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
士林地院今宣判,認彭嫌犯未經許可寄藏制式手槍罪,處有期徒刑4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又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8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合議庭審酌,彭男無視政府對槍彈的嚴格管制,長期非法持有並藏匿槍彈,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彭男明知手槍與子彈具有高度危險性,仍執意持有,甚至在市區公然開槍,造成2人受傷,並引發社會恐慌。
然而,彭男持有槍彈的時間並非短暫,數量亦非微量,對公共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在實施殺人未遂行爲後,雖坦承犯行,卻未與被害人和解或賠償,顯見其犯後態度未見積極,綜合考量其過往犯罪紀錄、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依比例原則與罪責相當原則,依法量刑,並就罰金部分裁定易服勞役。
此外,合議庭認被告的行爲雖屬不同罪行,但其非法藏匿槍彈與殺人未遂行爲具關聯性,且考量其年齡及未來重返社會的可能性,決定合併執行刑罰,以適當反映其整體犯罪行爲的嚴重性與矯正必要性。
全案起源於,今年1月經營咖啡廳的彭鬱翰(34歲)於法庭上否認有殺人意圖,供稱當時僅朝吳明達腿部開3槍,並朝地面開了2槍,強調開槍目的警告,並無意奪人性命。其辯護律師也指出,彭與吳並無深仇大恨,此舉僅是因保護費糾紛一時衝動,且彭未將槍內所有子彈射出,也未趁吳中彈後補槍,顯示並無殺人動機,請求法院從輕量刑。
然而,公訴檢察官在庭上指出,監視器畫面顯示,彭鬱翰當時與吳明達距離僅1至2公尺,且雙手持槍瞄準對方腰部與腹部等致命部位射擊,並連開5槍。檢方認爲,彭雖辯稱僅爲警告,但槍擊部位涉及人體重要器官,極可能造成內臟或動脈破裂致命,構成殺人未遂,依法請求從重量刑。
在法庭上,彭鬱翰語氣激動,表示已在看守所內深刻反省自己的衝動行爲。他向法官懇求,「如果能再選擇一次,我不會衝動行事,讓我老婆擔心。」他強調,妻子近日剛生產,自己因羈押無法陪伴家人,深感愧疚,希望能獲得交保機會,在服刑前多陪伴妻子與新生兒,履行作爲丈夫與父親的責任。合議庭裁定延押。
然而,彭鬱翰不服延長羈押提起抗告,本月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定,彭男涉犯殺人未遂、非法持槍、於公共場所開槍等重罪,且有逃亡及勾串證人的風險,裁定駁回抗告,維持原判,將繼續羈押至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