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保母害嬰腦萎縮失明!二審重判4年 今再判賠家屬1411萬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北市南港區執業25年的蕭姓保母,受託照顧張姓男嬰,卻因餵食過程中發生意外導致男嬰重傷,並未及時送醫,最終釀成腦部嚴重受損。刑事部分,一審依業務過失傷害致重傷罪判蕭婦1年6月徒刑,二審認定她犯成年人傷害兒童之身體致重傷罪,加重改判4年徒刑,上訴最高法院。民事部分,今士院判蕭婦應賠償嬰兒及其父母共1411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

蕭婦自2019年2月11日起,受張姓父母委託,於每週一至五上午7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在家中照顧男嬰10小時。2020年2月20日下午4時許,蕭婦在餵食男嬰時,男嬰突然往後仰倒,頭部撞擊到安全軟墊,隨即出現哭鬧、嘔吐等症狀,然而蕭婦未緊急送醫處理。

當天傍晚5時50分,張姓男嬰的父親前來接回孩子時,發現保母僅以「雙手固定腋下直立式」將男嬰交付,並未說明傷情,僅稱「他下午吃副食品,有吐了一點」。張父察覺異狀,發現男嬰呈現昏睡狀態、「四肢癱軟、叫不醒」,立即送醫急救。

經醫院診斷,男嬰因頭部撞擊或搖晃,導致硬腦膜下血腫並癲癇,並進一步引發腦部萎縮、動作發展遲緩、雙側性皮質性失明、交通性水腦症等嚴重後遺症,終生需仰賴長期復健與照護。

一審認定,蕭婦接受委託照顧嬰兒並收取報酬,卻未善盡保護責任,導致嬰兒嚴重受傷,事發後亦未立即送醫,導致傷勢惡化,影響男嬰一生髮展,一審依業務過失傷害致重傷罪判處1年6個月徒刑。

案件上訴後,高等法院二審依證據改認蕭婦構成成年人傷害兒童之身體致重傷罪,認爲她不僅未道歉,甚至對嬰兒父母提告妨害名譽,顯示其態度未見悔意,因此加重判處4年徒刑,全案已上訴最高法院。

此外,男嬰父母另提民事求償,士院民事庭今(6)日一審判決蕭婦應賠償嬰兒1111萬餘元,另須賠償男嬰父母各150萬元,總計1411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