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人文聯合講座/社交平臺詐騙 平臺不容迴避

最近在朋友提醒下,我驚覺Meta臉書上出現了一個冒名帳號,自稱「黃○傑」,盜用我的個人照片做爲大頭照,甚至複製我過去的貼文與照片,如同我另開的帳號一般。更嚴重的是,該帳號開始發佈虛擬貨幣投資新聞,疑似從事詐騙行爲。

意識到這可能是常見的冒名詐騙,我立即向Meta檢舉,要求移除。然而,不論是我或朋友的檢舉,都未獲得Meta迴應或處理,只能提醒周遭朋友留意,確認只有我的藍勾勾帳號纔是真實的我。這讓我深刻體會,社交平臺在處理冒名濫用與詐騙防制上的效率,遠遠追不上詐騙集團日新月異的手法,導致使用者暴露在高風險中。

近年來全球詐騙猖獗,社交平臺已成爲詐騙犯罪的溫牀。根據全球反詐騙聯盟(GASA)與ScamAdviser二○二三年的報告,全球詐騙案件總損失高達一點○二萬億美元,相當於全球GDP的百分之一點○五,其中超過一半涉及網路,而社交平臺更是主要發生地之一。因此要求社交平臺負起防詐責任已成國際趨勢。

以美國爲例,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報告指出,二○二一年一月至二○二三年六月,美國消費者因社交平臺詐騙損失達廿七億美元。更值得關注的是,詐騙者可利用社交平臺的廣告工具,針對特定族羣投放詐騙廣告。去年美國全國總檢察長協會,要求Meta調查其平臺上氾濫的冒名詐欺問題。此外,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在Calise v. Meta Platforms, Inc.案件中判決,數位媒體平臺不得再以《通訊規範法》規避責任。法院認爲,Meta未能履行其服務條款中對防詐的承諾,因此須爲其違約行爲負責,而不能僅以「平臺不負內容審查責任」作爲免責理由。

在歐盟,去年生效的《數位服務法案》(DSA)也針對社交平臺詐騙制定多項規範,以確保平臺履行責任並加強使用者保護。例如,平臺須快速移除違法內容,包括假冒身分的詐騙資訊;社交平臺須驗證第三方商家身分,避免詐騙者假冒企業詐騙用戶;禁止濫用個人化推薦及廣告。此外,DSA還要求大型平臺每年進行風險評估,確保系統不被詐騙者濫用,並向歐盟數位監管機構提交報告。對於未能有效防堵冒名詐騙的業者,最高可處以全球營業額百分之六的罰款。

在臺灣,社交平臺冒名詐騙問題亦日益嚴重。據GASA去年發佈的《亞洲詐騙調查報告》,Meta已連續兩年成爲詐騙接觸率最高的社羣媒體,超過六成受訪者曾在該平臺遇過詐騙。我國去年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其中包含數位經濟防詐措施,要求具一定規模的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配合防詐,禁止其刊登或推播涉及詐欺的內容,違規者可能面臨流量限制甚至封網處分。數位部近期也已邀請Meta等平臺商研議防詐措施。然而,目前我國仍主要仰賴主管機關監管,尚未如歐美要求平臺業者承擔連帶責任,導致平臺在防詐的主動性與積極度不足。

面對層出不窮的社交平臺詐騙,社交平臺業者須投入更多資源,主動加強防詐機制,而非被動等待監管機關施壓。詐騙手法不斷翻新,防制措施若仍停留在過去,將難以保護使用者安全。只有當社交平臺真正承擔起防詐責任,強化技術與審查機制,才能讓社羣媒體擺脫「詐騙溫牀」污名,成爲安全可信的數位交流空間。(作者爲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兼永續創新學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