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生約砲少女網友偷拍不雅動作片 法院重判8年6月
李姓男子就讀龜山某科大暑假時,透過交友軟體結識並約砲,帶少女上旅館開房間,雙方雖合意發生性行爲,但他卻趁少女不知情時,暗中錄下雙方交歡過程,桃園地院審理後,認爲李非初犯,依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重判8年6月,可上訴。
起訴指出,現年23歲李姓男子於2022年大一升大二的暑假期間,在交友軟體結識當時年僅16歲的少女,雙方約了同年8月11日下午在中壢區某商旅見面,未經少女同意,趁對方至浴室盥洗時,開啓手機錄影功能,並將手機架置在房間內牀鋪旁少女未能注意之處,竊錄他倆意發生性行爲過程,約50秒及45分餘的2則影片。
因李男另案涉犯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北市婦幼警察隊向臺北地院核發的搜索票執行搜索,查扣李男使用的手機,在檢閱電磁紀錄的過程中,發現李另還偷拍與未成年少女交歡影片,循線找到少女,她才知當年約砲時遭李男偷拍。
法院審理時,當庭勘驗李男手機內的影像,李男供稱,錄影是防止遭少女仙人跳云云;被害少女則堅稱「從未同意拍攝,也不知道被錄影」。根據影片認定,少女在雙方發生性行爲過程中從未看向鏡頭,顯示並不知情;反觀李男則多次確認鏡頭位置,還以物品遮擋以避免被發現,認爲李男行爲已剝奪少女對自身性隱私的選擇權。
合議庭認爲,李與少女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彼此間並無任何信任或感情基礎。他卻利用少女心智尚未成熟、對性隱私與自我保護能力不足的弱勢,在未經對方同意、也未確認其意願下,偷錄兩人發生性行爲的過程,嚴重侵犯少女的性隱私權。
李男偷錄之後,還意圖不明的拍攝少女的身分證、學生證等個人證件,導致少女的真實身分資訊有外泄風險,若這些性影像外流,因現代科技容易複製、轉傳與備份,恐將對少女的生活、人際關係與心理造成長期且嚴重的傷害,情節非常重大。
合議庭審酌,被告李男在影像被查獲後始終否認犯行,甚至在法庭上辯稱「少女沒有拒絕就表示同意」,顯示他對自己行爲的危害毫無悔意,事後也未提出任何賠償計劃、未向少女道歉、也未彌補任何損害,顯示其主觀惡意不輕。考量被告年紀雖然還年輕、沒有前科、目前仍在大學就讀、家中也無需扶養親人,法院仍認爲他的行爲嚴重,應依法判刑以示警惕。
桃園李姓男大生交友App約砲16歲少女,還趁機偷拍性愛片,桃園地院依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將男大生判處8年6月徒刑,可上訴。圖/AI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