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創板強制退市股澤達易盛訴證監會鉅額罰單案“塵埃落定”
5月15日,即“5·15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到來之時,北京金融法院舉行新聞通報會,發佈了該院近兩年以來涉投資者保護的十大典型案例(下稱“投保典型案例”)。
其中,記者注意到,科創板首批強制退市股之一的澤達易盛,訴證監會警告、罰款案目前已“塵埃落定”。據悉,北京金融法院一審宣判後,澤達易盛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但其董事長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已作出二審終判——維持一審作出的“駁回澤達易盛及其董事長提出的不服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訴訟請求”。
這也是2023年12月7195名澤達易盛適格投資者獲2.8億餘元全額賠償後,這家科創板首批退市的公司再度成爲金融類司法案件的“核心人物”。
不服證監會1.51億元罰金等相關行政處罰,法官怎麼看
根據北京金融法院投保典型案例的描述,記者找到了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與市場禁入決定書(文號分別爲〔2023〕29號與〔2023〕10號)以及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一審行政判決書與行政裁定書。
回溯案情,時間還要回撥到2023年4月18日。
彼時,全稱爲澤達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澤達易盛和它的時任董事長、實際控制人林應等六人,因存在“在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編造重大虛假內容”“披露的《2020年年度報告》《2021年年度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等重大違法違規事實,而一起被證監會警告,處罰金額合計達到約1.51億元;同時,林應等人也被判終身市場禁入。
2023年7月7日,上交所認定澤達易盛觸及重大違法退市情形,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澤達易盛也成爲科創板開市以來首批被強制退市的公司之一。
但澤達易盛及其董事長不服被訴處罰決定,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金融法院經審理,對澤達易盛被訴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法院認爲,澤達易盛在與關聯公司無真實業務的情況下,通過公司或其全資子公司簽訂虛假合同,開展虛假業務等方式,虛增營業收入,虛增利潤。未按規定如實披露關聯交易,隱瞞重要事實。且在案證據可以證實,澤達易盛從披露《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以來,在新《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生效後,又陸續對《招股說明書》上會稿等有關文件進行“修改”及“補充披露”等多個行爲,直至在科創板上市。
而上述行爲均系公開發行上市行爲的組成部分,澤達易盛的違法行爲處於連續或者繼續狀態,故應當適用新《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予以處罰。其董事長作爲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相關公司財務造假的行爲,和其對於澤達易盛上市後信息披露承擔勤勉盡責義務,屬於兩個不同的違法行爲。基於此,北京金融法院認爲,證監會對於前述兩個違法行爲分別作出行政處罰不違反一事不二罰的原則。
北京金融法院最終作出一審行政判決,駁回澤達易盛、董事長提出的不服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的訴訟請求。
行政案審理過程,促使另案的2.8億元特別代表人訴訟案很快達成和解
在證監會2024年5月15日發佈的十大投資者保護典型案例中,澤達易盛欺詐發行案位列十大典型案例的首位。作爲曾經的科創板上市公司,澤達易盛存在欺詐發行、連續多年財務造假的問題,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
北京金融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過依法審理,支持了監管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對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等“首惡”給予多項頂格罰款,大幅提高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切實維護資本市場秩序和投資者合法權益。
值得關注的是,澤達易盛案系新《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實施後,轟動資本市場的科創板造假案件,案件重大,社會關注度高,其間還涉及特別代表人訴訟。
據北京金融法院審判第二庭庭長丁宇翔介紹,在本起行政訴訟中,承辦法官通過釋法說理,使相關責任人認識到自己行爲的危害性,促使另案的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很快達成和解,這既保障了科創板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又傳遞了金融行政審判支持投資者保護的堅強決心。
2023年12月26日,上海金融法院開庭審理了投資者訴科創板上市公司澤達易盛及其實控人、高管、中介機構等十二名被告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該案以調解方式審結。最終,中小投服代表的7195名適格投資者獲2.8億餘元全額賠償。該案是全國首例涉科創板上市公司特別代表人訴訟,也是中國證券集體訴訟和解第一案。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 黃鑫宇
編輯 嶽彩周
校對 吳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