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會通過中央四級機關一級業務單位主管職等上限

考試院會通過中央四級機關一級業務單位主管職等上限。考試院提供

考試院院會今(4)日審議通過,中央三級非署局及部分署局所屬的中央四級機關(構),上限爲薦任第八職等的一級業務(派出)單位主管,通案性調整爲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包括衛生福利部所屬社福機構等41機關;以合理反映這些第一線單位主管所負的職責程度,有助於激勵及留用人才。預計調整的41個機關相關職務,擬於115年2月1日生效。

考試院表示,有關中央政府部會所屬的三級機關,因爲法定業務範圍相當廣泛複雜,而且爲了提供各地方的公共服務,設置所屬的四級機關(構),作爲負責執行部會及直屬三級機關業務,並與地方政府等進行相關的溝通協調,對部會業務的推動,扮演着第一線角色,對民衆權益也有相當的影響。

考試院表示,因此這些中央四級機關(構)的一級業務(派出)單位主管所應負有的職責程度,已經較以往爲重。

考試院指出,對於中央三級署局所屬之中央四級機關(構)的一級業務(派出)單位主管職務列等通案調整案,已經先在今(114)年5月8日考試院第14屆第19次會議審議通過,並且多數機關已在同年8月1日生效,預計有包括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分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各分局,54個機關的相關職務可調整。

考試院說,此次則是再就中央三級非署局及部分署局所屬中央四級機關(構)的一級業務(派出)單位主管職務,上限列薦任第八職等者,通案性調整爲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預計將有包括衛生福利部所屬社福機構共41個機關的相關職務可進行調整,並擬於115年2月1日生效。

考試院表示,本案後續將會由銓敘部以通函方式,知會相關主管機關,請其以修正編制表的方式辦理,待完成修編程序後,相關一級業務(派出)單位主管的職務列等就能調高到上限薦任第九職等,以合理反映其所負的職責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