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凍麥種遭受凍害致減產,種子公司要擔責嗎?
近日,連雲港市連雲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小麥受凍減產引發的產品責任糾紛,法院最終判決種子生產銷售者承擔30%的賠償責任。
2022年9月,種植大戶老王從某種子公司購買麥種9500公斤,於10月底、11月初種植在302畝茬地內。12月初,老王發現麥苗出現發黃枯死症狀,便向種子公司反映小麥遭受凍害的情況,種子公司工作人員一直拖到2023年1月5日纔到現場查看。後經雙方協商,種子公司向老王提供10000公斤麥種進行補種。
2023年6月,小麥成熟,出現大幅減產,老王認爲某種子公司銷售的麥種存在不耐凍的內在缺陷,且種子公司銷售時明知麥種不耐凍還向其宣傳麥種抗凍,導致其種植該麥種後出現麥苗死亡、補種後存在減產損失,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種子公司賠償其減產損失24萬餘元。
連雲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根據農業科學院的鑑定意見,案涉地塊並非高中水肥田、第一次種植時間偏晚,地塊的土壤及生產管理存在一定的限制性因素,老王作爲多年的種植大戶,在購買案涉麥種時未仔細查看宣傳資料及包裝袋上的種植事項,未選擇符合案涉麥種的種植土壤及種植時間,老王對減產損失具有一定過錯。
種子公司作爲專業的種子生產及銷售企業,在向老王推銷麥種前並未前往老王的種植區域實地查看是否屬於適宜種植的地塊,且老王發現麥苗出現發黃枯死症狀並及時反映,種子公司晚至一個月後纔到現場查看情況,致使補種時間延遲,未及時進行科學技術指導,故種子公司對老王的麥地減產亦有一定過錯。
綜上,老王的麥地減產是由土壤狀況、天氣原因、缺乏技術指導、生產管理不到位、補種時間過晚、首次種植時間略晚等諸多因素共同導致,綜合以上因素,老王應承擔主要責任,種子公司應承擔次要責任,故判決種子公司對減產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作出後,老王不服,向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經二審依法審理,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在此提醒廣大農資生產者、銷售者,不僅要生產和銷售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合格農資產品,也要依法履行科學指導和風險提示義務。同時也提醒廣大農戶和農業從業者,要到正規、誠信的種子企業或門店購買農資,也要認真閱讀產品說明和注意事項,關注氣候、種植區域、種植節令等方面對作物生長的影響,提升科學種植、科學管理的意識,加強田間管理,保障豐產豐收。
通訊員 常恆菘 現代快報/現代+記者 王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