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京華城法務陳俊源證詞 前高檢主任怒了!轟北檢檢察官「荒腔走板」
北檢
臺北地院上週審理京華城案,傳喚認罪獲緩起訴處分確定的行賄罪被告、前威京集團法務經理陳俊源,陳證稱捐款30萬元給民衆黨過程「忘記了」。前臺灣高檢署主任檢察官、法務部政風司司長管高嶽在臉書發文,認爲檢察官訊問是「先射箭再畫靶」,強調緩起訴處分要件必須是被告確實有犯罪,而非只有「犯罪嫌疑」,批評檢察官恣意對陳緩起訴處分,是荒腔走板的緩起訴處分。
管高嶽寫道,看完媒體報導陳俊源出庭後的證述,終於明瞭爲何北檢會捨棄傳喚陳俊源出庭作證,此次是沈慶京的律師堅持要傳訊的,因爲從陳俊源出庭作證的供述,可知顯然又是一個荒腔走板的緩起訴處分。
管高嶽認爲,他個人沒有看到陳俊源的緩起訴處分書,不知檢察官是如何認定陳俊源行賄罪之事實,但陳俊源身爲威京集團法務經理,不可能單獨行賄柯文哲,故其如何與沈慶京及朱亞虎間具有行賄之犯意聯絡,即受注目。
但單就起訴書內容,並未見到檢察官就此部分有任何的着墨。何況,依陳俊源供述其根本不知爲什麼要捐30萬元給民衆黨,檢察官僅因陳俊源以其個人名義捐款30萬元給民衆黨,即認是與沈慶京或朱亞虎或3人共同向柯文哲行賄,論證未免過於草率!
管高嶽強調,按陳俊源捐款30萬元之對象爲民衆黨,且其主觀上也不知爲何要捐款,捐款目的爲何?其又未與柯文哲,甚或李文宗或其他市府人員有任何接觸;柯文哲主觀上可能也不知陳俊源曾捐款30萬元給民衆黨,陳俊源捐款30萬元如何與柯文哲之違背職務或職務行爲,有所謂的對價關係?在北檢起訴書中看不到相關的論述,但他個人相信陳俊源緩起訴處分書理由應該也是同樣的荒腔走板!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被告所犯爲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爲適當者,得定1年以上3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爲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因此緩起訴處分最重要的要件是「被告確定有犯罪」,不是隻有「犯罪嫌疑」。如果沒有確實的證據證明被告有罪,甚至明顯是犯罪嫌疑不足情形,縱使被告認罪,檢察官也不得恣意爲緩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