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在押人員死亡”,關鍵信息還需進一步說明
先鋒
一名在押人員在看守所三天後死亡,引起公衆關注。
7月10日,由山東省德州市組織檢察、公安、衛健等部門成立的聯合調查組調查後發出情況通報,公佈死者夏某某死亡事件的各個時間節點,得出結論:未發現夏某某被毆打、體罰等情況;排除機械性外力致死,符合因疾病致死特徵。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印發的《看守所在押人員死亡處理規定》,在押人員死亡分爲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在押人員死亡後,應立即通知近親屬,並報告公安機關、檢察院及辦案機關。
值得肯定的是:在夏某某離世後,看守所方立即告知了家屬;同時,德州市層面馬上成立了跨部門的聯合調查組;並向家屬公佈了夏某某入所以來的所有影像資料;爲進一步確定死因,針對屍檢問題與家屬進行了溝通,家屬可以自主選定鑑定機構。
然而,輿論並未完全平息。聯合調查組情況通報發佈後,從公衆的評論來看,還存在一些關鍵信息需要進一步說明。“什麼疾病一下子能致人死亡,後續公開才更加有公信力。“一位網友如此評論道。
筆者結合記者報道與聯合調查組通報,梳理出一點信息差:
通報提到,死者家屬在律師陪同下查看了死者入所後全部監控視頻。報道提到,看監控後,家屬發現死者在7月6日早上7點22分曾報告身體不適,8點30分獲得三片胃藥;聯合調查組通報裡,時間起點是從12點07分,看守所民警夏某某同監室在押人員報告夏某某身體不適開始的。
兩者描述的時間起點間隔近5小時,由此家屬提出“看守所存在延誤救治”。
從醫學角度而言,“疾病致死”的認定不能脫離救治時效性進行評估。換而言之,從夏某某報告身體不適到送醫間隔近5個小時,這個時間段遠超急性疾病的“黃金搶救”時間。
司法人道主義不能止於口號。 夏某某的死亡,無論最終死因如何,上述的細節疏漏都值得監獄管理人員重視,需要完善,需要將在押人員的生命健康權體現在管理細節上,落實到管理制度上。唯有將“尊重生命”落實到羈押環境的每一個環節,才能真正實現法治的人道主義價值。
目前,家屬已申請屍檢。我們期待屍檢報告能給家屬一個信服的答案,也給社會一個負責任的交代。
本期資深編輯 周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