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罪犯每月可回家一至兩天,最高檢將促進相關條款落實落地

2月14日,在對外通報刑事執行檢察工作時,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廳廳長王光月介紹,過去一年,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加強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監督,依法平等保護各類經營主體。

據介紹,2024年4月至10月,刑事執行檢察廳組織專項活動,對2020年以來的合同詐騙、職務侵佔、挪用資金、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等相關案件執行情況進行全面覈查。其間,全國檢察機關共提出書面糾正意見、檢察建議3500餘件,監督推動執行6億餘元。

王光月特別提及一起案件,四川某石材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林某某因犯非法採礦罪被判處刑罰。該案同時涉及多項財產性判項,但判決書中“其餘扣押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置”等表述不清、處置單位不明確,導致企業多部機具被封無法投入生產。檢察機關依法開展監督,通過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公安機關依法返還價值200萬餘元的機具,依法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

同時,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促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指導各地依法查辦司法工作人員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等影響營商環境的職務犯罪案件。2024年1月至11月,浙江省檢察機關查辦相關司法腐敗案件41人。指導各地會同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簡化社區矯正對象請假外出的批准程序和方式,通過會籤規範性文件、建立跨區域協作機制等方式,跟進監督社區矯正機構做到既“放得出”又“管得住”。

刑法第43條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但司法實踐中,監管機關出於安全考慮,對該條款的適用往往有所顧慮。王光月介紹,最高檢指導江蘇、安徽、海南、重慶、寧夏等地檢察機關,促進刑法關於拘役罪犯“回家權”相關條款的落實落地。

“如拘役罪犯陳某系某民營企業實際控制人,公司面臨倒閉危險,海南省陵水縣公安局採納縣檢察院的建議,批准陳某離所回家一天。陳某出所後,結清員工工資、供貨商貨款、補繳稅款,並簽訂了加盟、供貨合同,穩定了企業經營。”王光月舉例。

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一直以來都備受關注。王光月介紹,檢察機關加強對罪犯計分考覈等的監督,按照有關規定對重點對象、重要環節、重大情況開展調查覈實工作。2024年1月至11月,全國檢察機關共針對“減假暫”提出糾正意見1.8萬餘人。

記者/行海洋

編輯/白爽

校對/李立軍

運營編輯/劉茜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