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撞死斑馬線行人 給一半和解金再加6萬上訴求輕判 法官不準
酒駕撞死斑馬線行人 給6萬元上訴求輕判 法官不準(示意圖,達志影像)
洪姓男子2023年與朋友到酒店徹夜狂歡後酒駕,行經新北市五股區時撞死當時正過馬路的王姓男子,一審國民法官庭考量洪男已與死者家屬達成民事和解、支付一半以上的賠償金額,判刑6年3月,洪提上訴請求輕判,臺灣高等法院認爲他上訴後再給付現金6萬元,是履行原和解條件,仍判6年3月。可上訴。
洪2023年8月23日晚上12時起,與數名友人在北市某商務酒店飲酒後,於24日凌晨4時許,開車上路沿新北市五股區新城八路行駛,右轉彎駛入芳洲八路時,適有王姓被害人步行穿越行人穿越道。
洪之駕駛能力因受酒精影響而未讓行人優先通行,不慎撞擊被害人,致其受有顏面骨折、頸椎第三節骨折、左側之鎖骨、肩胛骨及第五肋骨骨折等傷害,洪經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2毫克,被害人經送醫急救而於同年9月1日神經性休克宣告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