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後方鳴笛30秒都沒讓 駕駛「怪罪雨天」抗罰失敗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駕駛小清(化名)去年9月間開車行經臺1線453公里處,因未避讓救護車被檢舉,事後收到3600元罰單。小清聲稱當時因下雨視線受阻,加上車內廣播、雨天噪音影響,所以沒有注意到救護車,但並未獲得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採信,最終被判敗訴。
▲小清聲稱受到廣播和雨天噪音的影響,纔沒有注意到救護車靠近,並非故意不避讓。(示意圖/達志影像,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小清去年9月間開車行經臺1線453公里處,因有「聞救護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的違規行爲,被目擊民衆檢舉,經警方查證屬實後舉發,進而收到3600元的罰單,還要吊銷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1年內不得考領。
小清提出行政訴訟並表示,當時因爲下雨視線受阻,所以更加專注於車前狀況,加上車內有播放廣播,還有下雨的噪音,所以沒有聽到救護車的鳴笛聲,並非刻意阻擋;況且同路段也有其他駕駛因此挨罰,可見當時救護車的鳴笛聲並不容易引起用路人注意。
不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檢舉影像等相關證據,發現當時救護車在距離小清的車輛仍有一段距離時,就已經開啓鳴笛、警號示警,而且當時外側車道也有足夠空間可以避讓,小清卻遲遲不避讓,反而是救護車自行切換至外側車道。
法官指出,救護車在小清車輛後方持續鳴笛至少30秒,依照一般駕駛經驗,救護車的鳴笛聲非常大聲,車內之人除非嚴重減損或喪失聽力,否則應該不會聽不到,更何況就連檢舉影像中都能清楚聽到救護車的鳴笛聲,小清卻聲稱沒有聽到,顯然有疑義。
再者,法官表示,開車上路本來就應該注意車前、車後及車旁狀況,小清明知雨天有噪音干擾,還加大車內音響的音量,且不注意車前、車後及車旁狀況,進而沒有發現救護車靠近,顯然已經違反駕駛人的注意義務,主觀上具有過失的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
最終,法官沒有采信小清的說詞,裁定駁回告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