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肢體衝突兩人打死鄰居 手段兇殘各判12年、7年半

花蓮縣秀林鄉22歲陳姓男子於2023年與遊姓、陳姓友人聚餐,酒後起口角遭對方聯手拳打腳踢,倒臥民宅前傷重不治。此案由國民法官參與審理,花蓮地方法院今天下午4時宣判,將行兇的遊男、陳男皆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分別判刑12年、7年6個月,全案可上訴。

花蓮地院指出,29歲遊姓男子與被害人是鄰居,32歲陳姓男子則是遊男的朋友,3人酒後發生口角、肢體衝突,遊男在2023年7月29日1時42分,看到被害人拿菜刀要找陳男,遊男便用身體撞被害人,被害人菜刀掉落地面,遊用力推人,導致被害人頭部撞到一旁停放的計程車而倒地。

遊男仍繼續徒手毆打被害人頭部,陳男也以手掌揮擊被害人臉部;遊男還返家持無殺傷力槍枝,在現場對空鳴槍後,持槍對着被害人頭部、身體撞擊。

被害人經友人攙扶返回住處後,遊男與陳男怒氣未消,跑到被害人住處前庭院叫囂,被害人出言回嗆,遊男再次用身體撞擊被害人,使被害人撞到停放於該處的機車後座扶手鐵架而倒地,陳男在旁對被害人嗆聲助勢,遊再徒手毆打被害人頭部3拳,造成被害人倒地不起,並出現頭部受重創而呼吸困難。

遊男拉住被害人一腳腳踝在地上拖行8公尺到鄰近道路,再踹踢被害人,本來還想拿路旁水溝蓋、石頭再攻擊,在場親友見狀趕緊阻攔。其他人見被害人嘴巴直流鮮血、意識不清,旋撥打119報案,送醫急救後,被害人因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並顱骨骨折,及缺氧性腦病變而不治。

花蓮地院依據兩名被告陳述、相關證人證述、監視器錄影畫面、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等證據,認定兩名被告犯罪事實明確。認定遊男所爲欠缺必要性且手段兇殘,犯後態度不佳;陳男叫囂、嗆聲,屬於共犯爲攻擊行爲助勢,犯後態度也不佳,因此各判刑12年、7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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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秀林鄉22歲陳姓男子2023年與遊姓、陳姓友人聚餐,酒後起口角遭對方聯手拳打腳踢,傷重不治,花蓮地方法院今天宣判。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