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有一面之緣的父親 想討每月2.17萬元!女兒怎麼會同意?
僅有一面之緣的父親,想討每月2.17萬元扶養費!女兒拒絕支付,獲准免除扶養義務。(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原本擔任保全的男子阿國(化名),因腰椎間盤突出住院進行手術,術後至今仍行動不便,無法久站負重,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由於無法工作已有一段時間,又無財產得維持生活,想申請低收入戶時,因有長女小萱(化名)可以請求扶養,而導致資格不符,阿國不得已依法訴請小萱給付扶養費21701元。
法院審理,小萱指控,父親自她的母親懷胎到她成年之前,從未給付過扶養費,也沒有主動探視過,僅自在她12歲時,由父親友人代爲聯繫後,父親才與她及母親有會面約2小時,後來父母在車上發生爭執,母親爲此勃然大怒,之後便沒有跟父親聯繫過。
小萱指出,她的童年均住在外祖父母家,由外祖父母及舅舅代爲照顧,後還才與母親一同居住,對父親存在印象不深,僅有一面之緣。不滿父親當年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行爲,顯然實屬情節重大,因而請求准予免除她的扶養義務。
法官認,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爲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爲。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第2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爲之一,並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法官考量,阿國從女兒母親懷胎到女兒成年之前,從未給付費用或主動探視,也沒有進過照顧之責。而小萱目前爲高中生,並沒有在工作,無餘力支付父親生活所需之相關費用。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請求給付扶養費,爲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且免除小萱之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