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縣府檢討涉違利衝法案件 強化公開揭露與內控機制
金門縣政府今日召開「涉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案件檢討會議」,確認縣府將就補助資訊公告、身分關係揭露與事後公開等重點,建立制度規範。(圖/金門縣政府提供)
金門縣政府今(7)日召開「涉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案件檢討會議」,由秘書長張瑞心主持,監察院亦派員列席提供建議;縣議員洪成發、唐麗輝、許大鴻、王國代、董森堡等也出席關心。會中確認縣府將就補助資訊公告、身分關係揭露與事後公開等重點,建立制度規範,並同步啓動內控覆核與不定期抽查,以確保制度落實。
張瑞心指出,此次會議源於監察院在9月初的調查結果,發現縣府在執行利衝法上存在不足之處。爲此,縣長陳福海特別指示政風處儘速檢討並研擬導正措施,展現縣府推動依法行政的決心。
會議中政風處提及目前執行利衝法面臨5大挑戰,包括:
1.補助缺乏明確法規依據:部分機關依循慣例或個案裁量辦理,缺乏具體法源依據。
2.未依規公告補助資訊:部分單位未設置專區,或將補助公告與身分揭露混淆,忽略補助公告的重要性。
3.潛在採購風險:部分單位以未經公告「限制性招標」向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進行採購,易涉違法風險。
4.關係人未事前揭露:部分民間團體關係人因不熟悉法令,致補助申請階段未附身分關係揭露表。
5.未依規辦理事後公開:部分機關未於補助覈定或採購決標後30日內,公開身分資訊。
另此次會議重點在於研擬規範,提出「金門縣政府執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應行注意事項」草案,規範重點包括:
1.補助資訊事前公告:統一公告範本,明確公告補助項目、申請期間、資格條件、審查方式、個別補助金額及預算上限等六項資訊。
2.身分關係事前揭露:將「身分關係聲明書/事前揭露表」納入申請補助與招標文件,強化源頭提醒。
3.審查及補正機制:規定承辦人員須對申請人進行「形式審查」,若發現關係人未事前揭露,須通知其補正。
4.事後公開與抽查:補助覈定或決標後30日內,上傳監察院公開系統,並納入主管覆核與政風抽查制度。
會中,監察院對縣府迅速研擬製度化作爲表達肯定,同時也提出多項建議,包括:
1.適用範圍:建議將本縣公營事業納入適用對象。
2.法律用詞:調整法規用字,以避免混淆。
3.說明欄舉例:建議在草案第7點說明欄中加入具體案例,以利基層承辦人員理解與執行。
4.小額採購檢核機制:針對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采購案件,建議納入「身分關係聲明書」,以兼顧行政效率與法令遵循。
5.資訊平臺:鼓勵縣府與所屬機關及鄉(鎮)公所統一使用監察院的公開平臺,以確保資料的一致性與長期保存,避免個資外泄或資料遺漏。
張瑞心最後強調,金門地方人際脈絡緊密,需以制度保障透明公正,並指示政風處依據討論內容,儘速修正相關規範。縣府將會與公所及各機關共同努力,落實利衝法的各項規定,以實際行動展現施政決心,共同守護金門的清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