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董事遭判決能否續任董事?金管會說話了

中信銀「澄清湖大樓購地」案,臺北地方法院昨判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有期徒刑7年8月。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中信金大股東辜仲諒因爲澄清湖購地案在一審被判決7年8個月,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王允中今日在金管會例行記者會上回應媒體提問時指出,中信金已經作爲重大偶發事件通報金管會,金管會也會檢視公司之後的處理是否妥適;中信金最晚得在7個工作日之內,即5月22日要報送處理的結果。

此外,臺中銀行的前董事長王貴鋒,遭判刑之後還在擔任臺中銀行常董,王允中指出,不論是中信金或是臺中銀行,銀行董事視同負責人(指大股東出任董事),要以高標準期待。他說,兩個司法判決的案情的確完全不同,但金管會對於用高標準來檢視負責人資格的態度,是一致的。

王允中進而指出,雖然負責人尚未有刑事判決確定(指定讞),依法不會有解任與否的問題,但金管會的態度是,不論是起訴,或是被法院判刑,負責人若繼續在這個位置上,都會影響民衆對金融機構的信心與觀感、也會損及該機構的信譽、穩健經營,因此他明確指出,「所以涉訟的負責人,應從維護金融機構聲譽及穩定經營角度,來知所進退」。

王允中也表示,銀行與金控負責人都有具備資格的條件準則,這爲銀行法第35條授權子法的規定,至於銀行法規定的董事解任要件,則是要看法律上是否已定讞,他也進而指出,所謂的定讞,不見得要三審,有些是二審即可,由高等法院來確定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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