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董事遭判決還可續任?金管會呼籲:知所進退
中信金(2891)大股東也是中信金董事的辜仲諒,因澄清湖購地案一審遭判刑,是否可續任董事?金管會晚間提三大聲明,指出金融業負責人(即董事)遭起訴或判刑,應從維護金融機構聲譽、確保穩健經營的角度而「知所進退」。
銀行局副局長王允中說,辜仲諒遭判刑一案,一、中信金5月13日有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中信金會七個營業日,即5月22日再函報相關後續處理情況,金管會會看公司函報情況,來對這件案子做審慎和妥適處理。
二,金融機構是受政府高度監理,爲社會大衆所信賴,負責人行爲更應該以高度道德標準視之,以符合社會大衆期待。
若負責人尚未受到判決宣告確定,依現行「金控或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的確未符合,金管會應該解任的情事。
三、但是如果金融業負責人的司法案件遭到起訴、或受法院判刑,也會影響到社會民衆對這家金融機構的信賴和觀感,導致個人行爲「外溢」到金融機構,損及金融機構信譽。
因此,相關涉訟的金融機構負責人,應該從維護金融機構聲譽,和確保穩健經營的角度而「知所進退」。
王允中強調,我們對負責人是高標準視之,發生這種事情,負責人需要考量是否有損及金融機構的信譽、聲譽和影響穩健經營「他們應該自己知道要怎麼做,應該要有所判斷」。
據公開資訊,臺中商銀前董事長王貴鋒去年6月被地檢署以加重特別背信罪起訴,今年則是辜仲諒被判刑,但這兩人都仍各擔任臺中商銀常董、和中信金董事。董事視同金融機構負責人,引發外界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