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金管會:公發公司1月營運申報期限不變

依據證交法施行細則第5條及金管會2028年12月12日金管證審字第1070345488號令規定,證交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所定的公開發行公司應公告並申報營運情形,包括合併營收、爲他人背書及保證金額、資金貸與餘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情形。

金管會表示,在新的一年將持續推動資訊揭露透明化,打造穩健的投資環境,並期盼每位投資人保持謹慎態度進行投資,共同迎接財富與平安的新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