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反洗錢盡職調查要強調便民不擾民|壹快評

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起草的《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辦法”),正在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制定管理辦法的背景有兩個;一是,新修訂的《反洗錢法》於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需要相關支持措施的進一步細化;二是,近年來監管發現,金融機構在結合風險狀況採取與風險相匹配的客戶盡職調查措施方面存在不足,需要在管理辦法中進一步明確基於風險的客戶盡職調查具體要求。

管理辦法起草說明指出,參考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反洗錢國際標準,我國在金融機構簡化盡職調查、持續盡職調查、受益所有人等方面的具體規定上,與國際標準還存在差距。

金融機構反洗錢盡職調查工作十分重要,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也出現一些“不便民”的情況。

比如,曾經有一位儲戶要取2.5萬元現金,被銀行工作人員反覆盤問存入資金的來源和取出資金的用途。儲戶認爲這是自己的錢,銀行沒有權力進行詰問式盤問,一怒之下改爲每個單筆取一元。這當然是儲戶的情緒發泄,但也反映出金融機構有些盡職調查確實存在不合情、不合理的情況。類似這種情況不是單獨案例。

反洗錢法第29條和第30條分別規定:金融機構開展客戶盡職調查,應當根據客戶特徵和交易活動的性質、風險狀況進行,對於涉及較低洗錢風險的,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情況簡化客戶盡職調查;平衡好管理洗錢風險與優化金融服務的關係,不得采取與洗錢風險狀況明顯不相匹配的措施。

管理辦法在盡職調查和風險匹配方面做了進一步細化,專門增加並強調了對低風險情形採取簡化措施的要求,包括僅在洗錢或恐怖融資高風險情形下,纔要求採取強化盡職調查措施。這將有助於提高正常金融業務的便民性。

另外,管理辦法未要求對5萬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一律覈查資金來源和用途,而是規定僅對洗錢風險較高的情形強化盡職調查,從而避免過度干預普通民衆日常金融活動。

有法律界人士評論道,管理辦法強調“基於風險”原則,細化不同風險情形下的差異化措施,正是要促使金融機構走出“機械化”開展客戶盡職調查的誤區,建立起動態、精準的洗錢風險防控機制。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數據,2024年,人民銀行各分行共接收重點可疑交易線索1.1萬餘份,篩選後對需要進一步查深查透的線索開展反洗錢調查2900餘次,向偵查、監察機關移送線索6300餘條;協助偵查、監察機關對1700餘起案件開展反洗錢調查共1.7萬餘次,協助破獲涉嫌洗錢等案件1300餘起。

這從一個側面說明需要繼續加大對洗錢風險大人羣的監控,壓儘量簡化風險小人羣的各種盡職調查。同時,這種簡化也可以避免陷入違反《民法典》中物權法等方面規定的窘境。

就管理辦法還有兩點建議:一是要對金融機構的“自由裁量權”進一步細化。管理辦法規定,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及其交易涉嫌洗錢或恐怖融資,金融機構就應當開展客戶盡職調查。這個“有合理理由懷疑”就有不確定性,較難防止機構“層層加碼”;二是避免政出多門。

總之,從源頭上防範和制止洗錢工作十分重要,但在防範和制止的同時,要儘量減少對普通公衆的影響,希望將來管理辦法正式推出能夠充分體現便民不擾民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