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控前高層被控內湖購地背信案 高院仍判他要賠8.93億元
中信金控前行政長張明田透過私人管理的公司,買進臺北市內湖區安康段2筆土地,並運用影響力內定作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的資訊機房、行政大樓,高賣給公司套利8.93億餘元,臺北地方法院更一審判張賠償中信金控8.93億餘元。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今駁回。
中信銀2012年有擴充資訊機房、行政大樓需求,正尋覓合適廠辦地點,張明田2013年間得知長虹建設計劃投資內湖安康段土地,見有利可圖,透過弟弟張明人及家族掌握的永約公司,與長虹共同投資安康段土地,並隱匿關係人交易,內定出售給中信銀當資訊機房,中信銀因而損失1.8億餘元。
張明田2015年內定安康段另筆土地作爲中信銀的行政大樓,以51億3980萬元將土地賣給中信銀,導致中信銀損失7.1億餘元,兩筆交易共讓中信金、中信銀損失8.93億餘元。
刑事部分,臺北地院認定張明田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害,他雖擔任專委職務,但是實質的行政長,年薪逾7千萬元,享有待遇顯然已高過中信金多數董事,對中信金、中信銀影響力非同一般,卻混淆公司分際、惡性重大,依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特別背信罪,判張15年徒刑,併科罰金5億元。高院則針對機房與行政大樓弊案各處8年6月徒刑,各併科9千萬、3億罰金,未定應執行刑,但最高法院2024年8月撤銷、發回更審。
民事部分,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替中信金控向張明田求償8.9億餘元,臺北地院認爲中信金、中信銀是各自獨立的法人,中信金控並非直接受有損害,投保中心以中信金爲被害人,代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法不合,裁定駁回,但被高院廢棄、發回更審。
北院更一審認爲中信金對中信銀具實質控制權,中信銀獨立性薄弱,形同中信金內部單位,因此中信銀受有價差損害,即爲中信金的損失。根據證人說法,張明田運用實質影響力,操控不動產購置案,得以左右董事會決策資訊,卻故意隱匿關係人交易,使中信金受有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判張賠償中信金8.93億餘元。
案經上訴,高院民事庭認爲一審認事用法無違誤,判上訴駁回,可再上訴。
中信金控前行政長張明田買進臺北市內湖區安康段2筆土地,並運用影響力內定作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的資訊機房、行政大樓,高賣給公司套利8.93億餘元,臺北地方法院更一審判張賠償中信金控8.9億餘元。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今駁回。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