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金控創辦人何壽川涉背信二審判8年8月 最高法院撤銷
永豐集團創辦人何壽川。(中時資料照片,範揚光攝)
永豐集團創辦人何壽川涉挪用旗下公司資金及貸款,二審被依違反證交法的加重特別背信罪判刑8年8月,但最高法院認爲二審相關事實沒有詳加調查及釐清,連同何的下屬、張金榜共6名被告有罪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審。
最高法院指出,二審指何壽川與李俊傑期約「分潤二成」之不法利益,約定待日後1788大樓出售時始執行有關利潤分配事宜,但如何認定預期不法利益的事實及金額,沒有加以說明,且二審認定永豐銀行不是上市公司,但依相關資料,永豐銀行是公開發行上市公司,何是否另外構成銀行法的特別背信罪也須加以審酌,被告犯罪事實待釐清,因此將6名被告有罪部分都撤銷。
檢方指控,何壽川是金控集團「永豐金控公司」董事長,併爲上市公司「永豐餘投資控股公司」暨子公司「元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大股東及具有實質決策權之人,2006年間,經由建設公司三寶公司負責人李俊傑介紹,利用個人所有境外公司Dynabasic公司名義投資李俊傑在中國大陸上海以境外公司名義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投資開發之「1788大樓建案」。
何壽川被訴主導讓李俊傑順利於2011年1月4日獲得8000萬美元資金,加計李俊傑以其他方式籌措的資金,順利取得美林集團出售之1788大樓股權。何壽川未據實向永豐金租賃公司揭露其具有實質利害關係及與李俊傑約定分配出售1788大樓利潤之事,使永豐金租賃不知情該分潤約定之人員在負責人與公司實質上具有重大利益衝突情形下,仍持續辦理借款給三寶集團,2017年6月間,何壽川遭金管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