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金並」8大遊戲規則出爐 銀行局長童政彰親上陣說明
銀行局局長童政彰。圖/魏喬怡
去年新光金出嫁,出現臺新金、中信金雙龍搶親等紛爭,引起金融圈高度關注,當時金管會就預告今年六月中將公佈新版「金金並」、非合意併購新規則。銀行局局長童政彰10日親自上陣宣佈,爲確保金融市場的秩序與穩定,金管會已研議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明訂公開收購應以「現金」爲對價、首次投資比率拉高至25%、若被否準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投資等。
童政彰指出,此次修正爲強化金控公司投資行爲的規範措施,旨在建立符合金融併購實務之法制環境,同時維護市場穩定性,修正重點如下:
一、公開收購應以現金爲對價:爲避免公開收購價格不確定,進而干擾股價侵害股東權益,被投資事業屬公開發行公司者,對其首次投資,應以現金爲對價。
二、修正首次投資比率:考量金融機構間之整並涉及之層面廣泛,對金融市場影響重大,爲確保金融市場秩序與穩定,降低整並過程中之不確定性,避免影響整並雙方經營穩定而影響客戶與員工權益,首次投資金控公司及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商之投資比率修正爲超過25%。
三、刪除非合意併購之一定條件,及出具可行性證明:考量首次投資金融機構之持股比率已提高至逾25%,爰刪除金控公司首次投資金控公司、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非合意併購須符合之一定條件,惟爲避免擾動金融市場穩定,金控公司應取得被投資事業董事會不反對之決議或出具可完成取得過半股權或董事會席次之證明文件或合理說明。
四、鬆綁申請投資後之雙重槓桿比率(DLR)不得超過125%之規定:因應併購案之龐大資金需求,給予金控公司籌措資金時程之彈性,金控公司申請投資後之DLR超過125%者,若能提出具體明確之增資內容及時程規畫並承諾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得不受DLR不得超過125%之限制。
五、首次投資應先請獨立專家提供意見,並提報審計委員會:爲保障股東權益,並藉助獨立專家之專業意見及判斷,金控公司規劃首次投資案(若被投資事業屬公開發行公司,需採公開收購方式),於提報董事會決議前,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進行審議,審計委員會並應委請外部獨立專家提供意見,且外部專家之報酬不得與投資案完成與否連結,並修正申請書件之規定。
六、公開收購之條件未經同意前不得對外公佈:爲明確重大訊息揭露之時點,以降低對市場之影響,金控公司以公開收購方式進行投資者,相關收購條件在未經本會同意確定前,不得對外揭露。
七、增加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投資之時間限制:金控公司申請投資前,應有充分完善之投資計劃,故如該投資案經主管機關否準,宜先就遭否準之原因進行調整改善,於1年內不得申請投資同一被投資事業。
八、其他並同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法第16條及銀行法第25條對於大股東適格性已有明文規定相關申報及審查程序,本會於日常監理亦持續關注與審查,故無須重複規定,爰刪除投資金控公司及銀行應符合大股東適格性及應提出相關文件之規定。
配合本辦法之修正,也將並同修正「商業銀行轉投資應遵守事項準則」部分條文。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於近日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要在公告之翌日起60日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