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今日正式發布壽險業匯損救急三大措施 全版內容方案看這裡

金管會今日正式發佈壽險業匯損救急三大措施 。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金管會昨(11)日邀集保發中心、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壽險公會及業者共同研商,今日由保險局長王麗惠正式在金管會例行記者會上宣佈,決定採行下列三項暫行措施,其中,可採取半年匯率均價來計算的資產,將排除外幣現金及外幣存款之後的資產才能適用,另外,責任準備金利率最多加1碼爲限。三項措施,包括了:

一、有關資本適足率匯率採均價制度部分,將比照現行股票採半年均價評價方式,採匯率均價基礎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適用範圍以受匯市短期波動導致壽險業未及調整避險策略的既有金融資產爲原則,排除外幣現金及外幣存款等資產。

二、有關責任準備金計提基礎調整措施部分,將依據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4條及第5條授權規定,在確保保戶權益前提下,提高特定保險商品責任準備金計算彈性:

(一)提高計算責任準備金利率部分:得以現行依保險商品計算說明書中所適用之責任準備金利率爲基礎,最高以加一碼爲限。

(二)採更貼近當前死亡率假設部分:計算責任準備金時所適用的生命表,得改採更貼近當前國人生命經驗數據的「臺灣壽險業第六回經驗生命表」100%。

(三)調整後的責任準備金不得低於該保單價值準備金。

另爲兼顧協助業者抵禦市場短期劇烈波動,及持續強化其財務韌性,保險業如擬適用責任準備金計提基礎調整措施暫行措施,應同時採行下列強化經營體質配套措施:

(一)強制增提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除應將114年底稅前盈餘的30%提存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外,每月固定提存比率調整如下:

1、採用舊制的業者,每月固定提存比率由0.06%調整爲0.085%(年固定提存1.02%)。

2、採用新制的業者,每月固定提存比率由0.1%調整爲0.125%(年固定提存1.5%)。

(二)提出強化經營韌性調整方案,包括強化經營體質及資產負債管理的具體計劃及指標。

保險業如擬適用責任準備金計提基礎調整措施暫行措施者,應檢具相關說明文件向金管會申請備查後適用。

對於有關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過渡措施申請標準部分,將採行差異化的監理要求,金管會也提出二項聲明,包括:

(一)金管會表示,目前所發佈四階段的過渡措施中,除112年7月25日公佈的國內上市上櫃股票、不動產及政策性公共建設風險係數系屬統一適用之過渡措施外,其餘包括淨資產過渡措施,以及利率風險與新興風險(包含長壽、脫退、費用、巨災及非違約利差風險等)等風險係數之過渡措施則屬選擇性過渡措施,保險業者得考量自身財務業務現況及未來發展預期,於114年9月30日前,以114年6月30日之現時資訊向金管會提出申請,俾於114年12月31日前完成審覈。

(二)考量政策目標達成以及保險業財務健全性,114年6月30日保險業者資本適足率是否達法定標準,均得申請過渡措施,但如114年6月30日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者,本會將審酌公司114年9月30日資本適足率,再決定是否覈准其過渡措施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