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能沖喜!隨便找路人當證人 男子6年後訴離獲准

男子被迫結婚多年後想離婚,認爲當初結婚證人是隨便找的路人,不符合法定要件。(邱立雅攝)

陳男與王女兩人於因網路結緣,交往6年後,因陳男母親重病住院, 一心想嫁的王女表示「結婚能爲家庭沖喜」,揚言不結婚就分手,陳男只好匆匆與王女登記,證人還是在隨便找的路人,多年後陳男受不了兩人遠距生活、無實質婚姻關係,向法院訴請離婚獲准。

陳男指控,2013年於網路結識王女,兩人交往6年後,因陳男之母於2019年罹患重病住院,王女趁陳男爲此焦頭爛額、心智薄弱之際,稱結婚能爲家庭沖喜,並揚言若不結婚即分手等語,陳男不堪其擾,遂與王女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結婚。兩人登記時,不只結婚書約是臨時在戶政事務所附近的書局購買,結婚證人也是臨時在戶政事務所附近隨便找的路人,兩造均不認識。

陳男指出,證人並未與兩造確認結婚之真意及目的,登記結婚1、2年後,他也才告知家人已登記結婚一事,雙方從未舉辦婚禮及公開宴客,婚後雙方分隔兩地各自生活,彼此感情疏離,並未育有子女,益徵兩造並無實質婚姻關係。陳男認爲兩人結婚既不符合民法第982條規定要件,應屬無效。

新竹地院法官認爲,根據民法第982條所明定,所謂結婚之真意,係指婚姻當事人有形成夫妻身分關係及共同經營婚姻生活之意思,是縱使外表上具備結婚之形式要件,若婚姻當事人欠缺上開結婚真意,其結婚應屬無效。證人有無親見或親聞結婚真意之事實,應由主張婚姻關係存在者負舉證之責,但王女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法官認爲,陳男於登記結婚時應無與王女形成夫妻身分關係及共同經營婚姻生活之意思,欠缺婚姻之實質要件,況兩造結婚書約上所載之證人與兩造均不相識,自難以確認兩造間是否有結婚合意,無從擔任兩造結婚之證人,不符民法第982條所定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法定要件,准許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