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軌國際 國民黨新會期推媒體議價法 FB轉貼新聞要付錢
數位平臺如Google、Meta(Facebook)轉制或轉載新聞媒體產製內容由來已久,但因皆爲「無償使用」,使新聞媒體生存受影響。(路透社)
大型社羣平臺無償使用媒體所產製的新聞,導致新聞媒體營收下降。爲改善此一不平等現況,國民黨立院黨團在例會新會期中,將「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強制議價法」(簡稱「媒體議價法」)列爲優先法案,規範數位平臺大量轉制或轉載新聞內容時,須負一定的權利義務。
數位平臺如Google、Meta(Facebook)轉制或轉載新聞媒體產製內容由來已久,「無償使用」也爲我國內媒體所詬病,而我國立法時程、進度對比他國顯得緩慢。澳洲政府於2021年2月間通過「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強制議價法」(NMBC),美國聯邦參衆兩院於2021年也通過「新聞業競爭與維護法草案」(JCPA),以保障新聞媒體面對數位平臺自由取用新聞內容的同時,尋求議價得以法制化。
跨國數位平臺在資訊傳播、數位廣告市場、使用者資料收集上,都已具備主導地位。其本身並未產製內容的數位平臺,卻採用全部或部分轉載方式,大量使用新聞媒體報導內容,卻從未進行使用新聞內容的協商與議價,導致媒體出現生存危機,也影響國內民主發展。
國民黨立委羅廷瑋認爲,數位平臺和新聞媒體間的互動涉及公共利益,非純屬私利的商業行爲,有必要立法規範,促進數位產業平衡發展,解決協商力量不對等問題,達到強化公共討論及民主問責,維護大衆知的權益等目標。國際也普遍認爲需要透過專門立法,消除雙方進行議價協商、達成合理協議時,可能遭遇的種種障礙。
國民黨立委王鴻薇、謝龍介、羅廷瑋、廖偉翔、林沛祥等也認爲,根據業者統計,2019年臺灣數位廣告收益約新臺幣458億元,Google 和Meta佔其中6至8成,數位平臺使用媒體新聞報導內容不必付費,卻能從中獲得巨大廣告利益,也未合理分配給媒體,嚴重損害媒體業的生存空間,多數本土新聞媒體亦無法與數位平臺自行協商,應透過制定專法方式,建立媒體要求數位平臺付費使用新聞報導內容的法律依據。
綜合專法草案內容,符合法規規範資格的新聞媒體得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議價登記,資格符合者得依法向數位平臺經營者,以書面提出議價請求。明定數位平臺經營者和登記新聞媒體以誠實信用方式進行協商的義務,雙方應秉持誠實信用參加調解的義務。此外,法律上的仲裁、處罰機制,亦包含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