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女高中生「偷藏249部性影像」 男友下場曝光
記者黃翊婷/臺北報導
男子阿強(化名)曾與學妹A交往,他明知A女就讀高中,是未成年人,仍在交往第一天就發生性行爲,甚至在交往期間拍攝性影像,數量多達239部;後來他與B女交往,並以不詳方式取得10部性影像。士林地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認定阿強涉犯4罪,依法判處1年2個月至3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得易服社會勞動的部分,應執行刑期爲5個月。
▲阿強與A女、B女交往時,明知她們都是未成年人,仍在交往期間發生性行爲,甚至留下性影像。(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A女是阿強的學妹,兩人交往時,他明知A女仍在就讀高中,尚未成年,竟在交往第一天就發生性行爲,甚至在交往期間要求拍攝A女裸露私密部位的性影像,數量多達239部。
之後,阿強與B女發展出新戀情,同樣在交往期間以不詳方式取得B女裸露私密部位的性影像,數量爲10部。後來A女的母親發現異狀,立刻前往警局報案,警方隨即在2023年11月間逮捕阿強,並在他的手機中查獲少女們的性影像。
雖然阿強辯稱這是情侶間的情趣,但士林地院法官認爲,阿強是在交往期間取得A女和B女的性影像,他明知兩人均未成年,仍趁她們性觀念及自主決定權都尚未成熟之際,做出上述事情,甚至在分手之後,仍恣意繼續持有性影像,行爲確實不妥。
然而,法官表示,本案並無證據顯示阿強在行爲當下,有做出任何違反A女和B女意願的舉動,也無法證明他有對少女們造成什麼心理創傷,最終依犯製造少年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再依犯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爲性交罪,共2罪,各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再依無正當理由持有少年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其中,得易服社會勞動的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刑期爲5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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