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室使用噴霧涵氧機消毒環境 家長控幼兒園害童罹病 求償敗訴

新北市莒光國小附設幼兒園被控使用噴霧涵氧機,導致幼童口腔黏膜潰瘍等後遺症,家長求償128萬餘元。新北地院認爲家長去年8月12日才提出訴訟,已逾民法規定的2年請求權時效,判家長敗訴。可上訴。

新北市教育局昨表示,尊重司法判決並持續督導幼兒園落實健康及安全衛生管理,確保提供幼生安全、優質的學習環境。

受傷的孩童於2018年8月至2020年6月就讀莒光國小附設幼兒園,教保人員在教室內使用加入環境用藥消毒劑的噴霧涵氧機,父母指控這導致小孩陸續罹患口腔黏膜潰瘍、慢性結膜炎、複發性口腔潰瘍、急性咽炎、急性鼻咽炎、氣喘、肺炎等疾病。

家長認爲學校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及消費者保護法,提供不具安全性的幼兒教保服務,害小孩吸入、接觸環境用藥消毒劑而罹病,健康權受侵害,去年8月12日提損害賠償訴訟,索賠醫藥費、精神慰撫金等共128萬5664元。

莒光國小抗辯,指學校爲公立教育機關,家長對學校行政行爲不服,應循行政申訴、行政訴訟或國家賠償法程序請求救濟,且家長與學校並不適用消保法。學校在使用霧化機時,均遵循生產公司提供的使用說明書操作,說明書內亦載明可於幼兒園、託兒所消毒殺菌,並未變更用途或逾越合理使用。

校方律師主張家長在2020年3月底得知幼兒園使用噴霧涵氧機,同年4月即告知學校校長,並於同年8月27日到校協調,卻未依民法規定法定期間內行使請求權,遲至去年8月12日才提告,明顯超過2年請求權時效。

新北地院在判決中先認定本案不適用國家賠償法,再確認請求權時效已消滅,並指消保法雖沒明文規定請求權時效,但依最高法院先前的判決,懲罰性賠償的請求權時效也適用侵權行爲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因此駁回家長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