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祖平自爆性侵受害者 衛福部:不鼓勵公審 專家曝可能後果
女星江祖平。(本報資料照)
女星江祖平爆料電視臺資深副總之子涉嫌性侵女演員、騷擾電視臺女員工,後續揭露自己就是受害者,遭質疑爲何「假作他人經驗求救」。衛福部保護司長張秀鴛表示,被害人求助時以第三人稱描述十分常見,但不鼓勵以媒體公審方式求助;律師指出,公開說太多細節,可能讓行爲人有機會滅證、不一定有利性侵案件偵辦,呼籲被害人應尋求正確法律管道諮詢。
八點檔女星江祖平在網路社羣爆料,電視臺員工疑似性侵女演員、性騷其他女員工,並貼出涉案男性照片,爲電視臺資深副總之子龔益霆,後續龔迴應自己曾與江交往10個月後分手,指稱貼文都是不實指控;江又自爆自己就是性侵受害者。士林檢方昨日已分案調查。
此案遭質疑,如果自身是被害者,爲何要假作他人經驗求救,再一層一層起底、扒開真相,對方反擊才說要提告?衛福部保護司長張秀鴛說,實務上,被害人求助時,基於社會迷思、對性侵害誤解、怕被貼標籤等,使用「我朋友」等第三人稱狀況來描述的狀況,很常見也可以理解。
不過,張秀鴛指出,如果是透過媒體公審,雖然沒有違法,但確實沒有那麼恰當。性侵就是犯罪行爲,司法正義還是要透過公權力介入,建議透過一般正常管道,報警、驗傷等司法程序來對行爲人追訴責任,釐清並保障被害人權益。
保護司統計,去年性侵害案件9230例中,就有2198例(23.82%)是男女朋友關係;去年性騷擾申訴成立案件數共計1946件,其中屬於(前)配偶或男女朋友共計20件、追求關係計39件。
實際情境中,有些人當下覺得不舒服,卻礙於情境半推半就,事後才越想越不對勁而求助。張秀鴛認爲,現行法律條文是以「違反個人意願」爲要件,但以性平概念來看,許多婦女團體紛紛倡議「積極同意」,沒有說「不」不等於同意,即使同意牽手、接吻,若沒有同意發生性行爲,「就是不行」。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特聘教授林志潔表示,在臉書、公開場合描述發生過的性侵害狀況,在法律上可能觸及個資法或誹謗罪,但此案是性侵被害人公開資料、媒體公審,基於提醒他人小心,可能不會構成違法,仍要看個案具體情況。
林志潔強調,檢察機構啓動性侵害案件調查後,若被害人公開說太多細節,可能造成行爲人有機會滅證,不一定有利於性侵案件偵辦,因此仍建議被害人尋求法律諮詢,做對自己最有利的訴訟。她提醒,以江祖平自稱被下藥、導致意識模糊爲例,會建議第一時間一定要蒐證,儘可能拍照、驗傷、調監視器,例如下樓時步履蹣跚等能證明當時疑似意識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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