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祖平痛揭性侵「網路公審風險」!律師「3建議」避免卷輿論戰
女星江祖平。(中時資料照)
江祖平承認自己就是性侵受害者,挺身揭發三立副總兒子龔益霆行徑,此事引起不少震撼。李明諭律師接受《中國時報》訪問,以4個面向「刑事、民事責任、程序與人身保護、輿論與社會影響」來討論事件,以及談到「網路公審」風險。
李明諭律師有3個建議給江祖平,包括「公開揭露策略、避免情緒化言論、結合法律程序」,只要把握「事實爲基礎、公益爲目的」原則,並儘量讓法律程序先行,才能避免被捲入無休止的輿論戰。
江祖平揭發性侵事件,從法律角度來看,必須注意以下幾個面向:
一、刑事責任
1. 性侵害犯罪的構成要件
刑法第221條以下規定強制性交罪、加重強制性交罪等。要注意是否涉及「權勢性交」(如職場、演藝圈導演/製作人對演員的不當壓迫)或「乘人不備」等情節。
2. 追訴期
若事件發生已久,需確認是否仍在追訴期內。
3. 證據保存
任何訊息、對話紀錄、信件、目擊證人、當時的醫療紀錄等,都可能是關鍵。
法院對於「單純被害人陳述」也能作爲證據,但通常需要輔助佐證。
二、民事責任
1. 損害賠償
被害人可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爲責任請求精神慰撫金與財產上損害賠償。若加害人與被害人有僱傭或管理關係(如經紀公司、劇組),公司或僱主可能負有連帶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91條)。
三、程序與人身保護
1. 報案與偵查
報案後警方會移送檢方偵辦,檢方有義務保護被害人隱私。可申請性侵害被害人保護令(如禁止接觸、隱匿個資)。
2. 媒體揭露與名譽保護
被害人公開揭發可能引發「反向名譽爭議」(加害人可能提告誹謗或妨害名譽)。若揭露內容屬實,且具公益性與必要性,則在刑法第310條「真實性抗辯」下可能免責。
但仍需注意表述方式,以避免被反告。
四、輿論與社會影響
是否產生網路公審,演藝圈的「權勢性侵」案件常涉及權力不對等,被害人揭露後可能承受二次傷害。法律上可透過證人保護計劃與性侵害被害人保護協會取得支援。
建議儘快蒐集、固定證據(對話紀錄、醫院病歷、證人證言)。在揭露時謹慎表達,以自己被侵犯與事實爲依據,避免不必要的誹謗糾紛。可以同時啓動刑事與民事途徑,並尋求律師協助,確保在訴訟過程中自身安全與隱私受到保障。
李明諭律師談「網路公審」的風險:
一、網路公審的可能性
1. 名人效應
演藝圈人物曝光度高,一旦揭發,容易引起媒體和網友大量關注。社羣平臺(Facebook、PTT、Dcard、微博等)會迅速擴散,輿論發酵往往比司法調查更快。
2. 羣衆情緒化審判
網友常基於情緒與立場做出「先定罪」或「先懷疑」的言論。這種「網路公審」未必符合法律標準,可能造成二度傷害。
二、法律風險
1. 妨害名譽爭議
若加害人否認,可能反控誹謗或散佈不實消息。即使被害人說的是事實,仍需在法庭中舉證。在網路上「未經證實的爆料」會被放大檢視,被害人須承擔舉證壓力。
2. 媒體過度揭露
記者可能追問細節,甚至報導被害人私生活,侵犯隱私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要求不得揭露被害人姓名、相片等足以識別的資訊,但媒體與網路傳播有時難以控管。
三、對被害人的影響
1. 支持與質疑並存
有些人會聲援、同情,促進社會正視問題。但也可能有人質疑「炒作新聞」、「爲了博取注意」等,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2. 心理壓力與安全顧慮
網路言論可能失控,甚至衍生跟蹤、騷擾。被害人需要心理支持與法律協助。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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