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地下室出租給他人居住罰款5000元

來源:法治日報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房佳偉 賈玉樂

6月18日,記者從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十二師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局)瞭解到,該局近日查處一起將地下儲藏室出租給他人居住的案件。

4月18日,十二師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局)接羣衆舉報,轄區一小區居民張軍(化名)將地下儲藏室出租給他人居住。該局行政執法人員與社區工作人員一起到現場覈實,確定事實無誤,執法人員依法向張軍送達《責令停止(改正)違法行爲通知書》,要求其在4月22日前清退租戶。然而,該局於4月23日“回頭看”時發現,張軍並未按要求整改。根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法人員依法對其行爲立案。次日,涉案租戶均搬離地下儲藏室。經法定程序,十二師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局)對張軍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十二師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局)執法人員介紹,地下儲藏室的主要功能是儲存物品,沒有通風口與煙道,其設計建造標準與常規住宅不一樣。《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違反者經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