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指外國人收容所超收、戒具辱人格 要求政院改善

監察院外觀。聯合報系資料照

監察院指出,移民署外國人臨時收容所超額及逾期收容情形嚴重,且管理措施違反國際人權公約,監察院內政及族羣委員會通過監委王美玉、張菊芳、趙永清調查報告,要求行政院協助解決移民署執法人力及收容空間不足的困境,及儘速推動禁止酷刑公約國內法化。

監察院說明,據審計部112年中央政府總決算審覈報告,移民署辦理外國人收容管理及遣送作業,有臨時收容所超額收容、收容替代處分具保人制度管控機制不周全、大型收容所未落實各項收容管理規範等情況。移民署雖規畫在桃園市觀音區興建大型「草漯收容所」,但仍在可行性評估階段,最快需至121年完工,顯然緩不濟急,行政院應協助移民署就各項困境快速規畫解決之道。

王美玉、張菊芳、趙永清調查發現,移民署訂頒之「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收容管理及遣送工作手冊」,允許對違規收容人施以獨居戒護、禁打電話、禁止會見、停止戶外活動、並用戒具或固定保護等懲罰,又未依受收容人違規情節建立嚴謹的標準及流程,有違人權保障。雖未達「酷刑」程度,但可能構成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禁止酷刑公約迄未完成國內法化,行政院應儘速推動完成立法,以落實人權立國之理念。

三位監委調查報告並指出,移民署於審計部112年查覈後,雖訂頒收容替代處分具保人之作業規定,及增加資訊系統管制功能,但受收容替代處分對象下落不明的比率仍持續增加,從112年的14.36%上升至113年24.97%,移民署應深入檢討及落實相關具保及控管機制。此外,司法機關通知限制出國而不予收容的失聯比率極高,移民署應持續強化與司法機關的聯繫,減少下落不明人數。

監委表示,移民署爲因應戒護人力短缺現象,自108年下半年起以勞務承攬方式進用保全人力,輔助大型收容所執行相關勤務,除審計部查覈發現人力年資過低、異動頻繁、缺勤時數過高等缺失外,也有工作項目涉及公權力行使,機關卻無指揮監督權限的問題,導致各收容所陸續爆發多件保全人員收賄貪瀆之重大風紀事件,移民署應儘速檢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