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強制設光電 4類排除
針對未來建物強制設置太陽光電規定,內政部預告,四大類建築可免依規定設置光電設備。本報資料照片
內政部日前預告建物強制設置太陽光電規定,未來新建或增改建建築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約三百坪),每廿平方公尺(約六坪)需設置一瓩(kW)光電,同時設排除條款,四大類建築可免依規定設置光電設備。
四大類建築包含宗教殯葬類、製造危險物品類、受光不足建築、其他特殊用途或構造經經濟部認定。內政部表示,新規預告六十日,蒐集各界意見;至於何時上路,後續將由行政院覈定。
根據內政部草案,新建建築物建築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或建築物增建、改建時屋頂增加、變更或建築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時,就列入強制設置太陽光電對象,每廿平方公尺應設置一kW,即至少五十kW,與內政部先前研商會中所提版本一致。
草案規定,爲符合法定裝置容量,太陽光電設備可設置在屋頂、雨遮及地面等處,不限於屋頂。
草案也明定四大排除條款。首先是宗教殯葬類(建築技術規則規定的E類建築),考量信徒聚會、殯葬場所有其文化特殊性,強制設光電恐對於信仰、景觀造成衝擊,因此排除適用。其次是危險物品類(I類建築),指供製造、分裝、販賣、儲存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的場所,若強制設光電恐有公共安全疑慮。
第三是受光條件不足,導致全年發電量低於標準的建築,經過能源署指定專業機構出具發電量模擬評定報告書,可免依規定強制設置光電。各縣市因地制宜,基隆、臺北、新北、桃園、新竹縣市、苗栗、宜蘭、花蓮全年發電量未達五四三度,臺東未達五七九度,其餘縣市未達六二五度者,皆排除適用。
最後是個案認定,因特殊用途、構造系統或其他不可歸責因素導致無法設置,可經經濟部認定設置光電「確有困難」,也能排除適用。
立法院二○二三年六月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建築物新建、增建、改建達一定規模,除了特殊狀況外,起造人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何謂一定規模、一定裝置容量,則由內政部訂定子法。
內政部針對此案前後召開八次研商會議、將近一年半討論,環團希望強制設置太陽光電的面積規模可再下降至三百平方公尺,一度也傳出五百平方公尺的折衷版本,不過內政部預告版本仍維持一千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