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300坪以上新建物未來須設太陽光電、4類建築除外
內政部(資料照片)
內政部預告「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草案,明訂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物的建築面積,若達1000平方公尺(約300坪)以上,應設太陽光電。草案也訂有排除條款,包括宗教殯葬類、危險物品類、受光條件不足,以及具個案因素等4種類型建築均可除外。
內政部在草案總說明中指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已於112年6月21日修正公佈,增訂第12條之一,明訂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者,除有受光條件不足或其他可免除情形外,起造人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該草案也規定建築物範圍、一定規模、一定裝置容量與其計算方式、受光條件、可免除情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建築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爲使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事宜有所依循,內政部日前擬具《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草案併發布預告,民衆表示意見的截止日期至4月22日止。
草案明訂,新建物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或建築物增建、改建時,屋頂增加、變更或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且每20平方公尺應設置1瓩。但經輸配電業認定應減免設置裝置容量者,從其規定。
爲符合法定要求裝置容量,草案規定,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裝置得設置於屋頂、雨遮及地面等處,不限於屋頂。
草案也規定4種建物不納入規範,第一類是建築物如受光條件不足,致每瓩全年發電量未達標準,並經指定評定專業機構出具發電量模擬評定報告書,得免依規定設置太陽能板。至於每瓩全年發電量標準,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宜蘭縣、花蓮縣爲543度;臺東縣579度;其餘直轄市與縣市爲625度。
第二類是宗教、殯葬類建物有文化及建築構造特殊性,強制設置太陽光電恐衝擊信仰文化與建築景觀;第三類是危險物品類建築負責製造、 分裝、販賣、儲存公共危險物品,強制設置太陽光電恐有公安疑慮。
第四類,若個案因構造系統、使用用途特殊或其他不可歸責的因素導致無法設置太陽光電板,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設置太陽光電設備確實有困難、且出示證明文件,得免依本標準設置太陽光電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