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違停車遭拖吊 男「肉身撞倒員警」怒嗆:當人家的狗!下場曝光

新竹有男子於去年4月間因違規車輛被拖吊時,撞倒員警還辱罵「當人家的狗」,因此挨告。(示意圖、與本案無關/中時資料照)

新竹有位男子去年4月間,因看到執行違停拖吊的員警與拖吊司機正在拖吊違停車輛時,竟然直接以身體將員警撞倒,導致員警右手第五指鈍挫傷,還當場嗆員警「...可憐欸,當人家的狗」,男子因此挨告;新竹地院法官認爲,男子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並與員警達成和解、給付完畢,便依妨害公務執行罪,判處男子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緩刑2年,可上訴。

據判決書記載,一名男子阿強(化名)於去年4月間於新竹市某路段前,看見員警與拖吊司機正在對違停車輛進行拖吊業務,竟然直接以身體衝撞員警,導致員警重心不穩跌倒在地,造成員警右手第五指鈍挫傷,不僅如此,他還對着員警怒罵「X的,爲了那一點錢是怎樣,錢拿來現在給他拉,可憐欸,當人家的狗」,當場侮辱依法執行職務的員警而挨告。

新竹地院法官認爲,阿強對執行公務的警員侮辱、妨害其執行勤務,公然挑戰公權力,藐視國家法秩序的規範,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威信、尊嚴造成相當程度的負面影響,不過考量到阿強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依妨害公務執行罪,判處阿強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

另外,緩刑的部分,法官表示,阿強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但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且已與員警達成和解並給付完畢,員警撤回傷害部分的告訴,相信阿強經此偵審程序,應能知所警惕不會再犯,因此認爲阿強所受宣告的刑罰暫不執行爲,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希望阿強能改過自新,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