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京華城樓地板面積屬「一次性保障」 3機關認同
監察院。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針對京華城容積獎勵案「允建樓地板面積保障」是否屬「一次性保障」,監委說明,「一次性保障」是臺北市府、內政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等所認同,而京華城公司中途放棄訴訟,改以「變形」方式申請20%容積獎勵,實非正途。
臺北地方法院正在審理京華城案與前民衆黨主席柯文哲政治獻金等案,監察委員林盛豐、蘇麗瓊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據媒體報導,前行政院政務委員張景森28日在臺北地院作證時,曾就本案涉「允建樓地板面積保障」是否屬「一次性保障」及商三「特」疑義提出個人觀點;爲避免外界誤解,因此提出澄清。
監委說明,臺北市政府在民國110年11月1日公告京華城購物中心原址容積獎勵細部計劃案,創設「韌性城市貢獻」等3項獎勵項目,核給20%容積獎勵(「商三」容積率560%×20%)。
監委談及,這不僅牴觸上位法規「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與內政部訂定「都市計劃細部計劃審議原則」第8點的容積率上限規定,且給予的容積獎勵額度與申請人貢獻(負擔)程度失衡,難認有臺北市府宣稱所謂「對價性」,有重大違失,因此監察院在113年1月通過糾正。
監委指出,在前臺北市長柯文哲與現任市長蔣萬安任內的臺北市政府,以及內政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及監察院113年糾正案所諮詢的專家學者,都一致認爲本案「允建樓地板面積保障」是一次性保障,應無疑義。
監委解釋,京華城公司既主張「允建樓地板面積保障」可重複適用,並在107年間提起行政訴訟,但京華城公司卻在法院109年7月判決駁回前,以缺乏法令依據的「變形」方式申請20%的容積獎勵,雖同步上訴二審,卻又在臺北市政府110年11月正式公告核給20%的容積獎勵後,於111年7月18日撤回上訴。
監委提到,此中途放棄訴訟權利另循缺乏法令依據的「變形」容積獎勵,而臺北市政府未深究相關法規,以不合理對價性,容許增加20%容積獎勵,自有明顯違失。
此外,監委指出,都市計劃書在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外另有特別規定者,在實務上常加「特」字,例如京華城購物中心原址是在80年間以附帶捐地30%方式,由「工三」變更爲「商三」,並另有限作國際購物中心、辦公大樓等6種容許使用項目等限制規定,就因其有特別規定,在實務上以「特」字而稱「商三特」,因此「特」字只是慣稱且非法規用語,是爲了區別,避免建管人員未詳查而致誤發建照。
監委說明,使用分區無論有無冠「特」字,其容積率仍應受土地使用管制法令規範。本案如果認京華城原址是商三「特」,就認臺北市都委會可任意創設核給容積獎勵,恐是對土地使用管制法制誤解。
監委強調,監察院所糾正的是「機關」違失責任,並不以公務員「個人」爲對象,因此相關公務員是否涉及圖利等刑責,並非糾正範圍,而是法院職權,監察院基於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尊重法院審理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