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守自盜!保全公司女主管金庫整鈔…狂偷53.4萬現金 連保證人也慘了
臺灣保全莊姓女整鈔室副組長前年在金庫內整鈔時,趁機多次將鈔票侵佔入己,共計達53萬4000元,一審被依業務侵佔罪判刑8月,緩刑2年;民事部分,臺灣保全提告求償,臺北地方法院判莊女、2名保證人要賠償53萬4000元,可上訴。
莊女(30歲)2015年8月17日至2023年7月27日擔任臺灣保全整鈔室副組長,負責管理人員、整理帳務及鈔票,她2023年5月至7月間在新北分公司金庫內整鈔時,多次將鈔票侵佔入己,共計53萬4000元。
因莊女將短少的捆紮鈔票送至庫房,由保全外勤人員將鈔票送至銀行,銀行人員點鈔時發現數量有異,通知臺灣保全,公司清查紀錄才揭發案情。莊女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
法院認爲莊女罔顧僱主信任,利用業務權限侵佔經手的鈔票,使臺灣保全受有財產損失,審酌她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依業務侵佔罪判刑8月,並宣告緩刑2年。
民事部分,臺灣保全主張莊女2022年邀2名保證人,共同籤立員工保證書,莊女若有欠款或舞弊、違反就職誓約書等規定,導致公司受有損害時,保證人也應按照實際損害數目,履行全部沒償責任,因此請求莊女、2名保證人賠償53萬4000元。
莊女指出,她對本金加利息不爭執,但本金部分也就是犯罪所得,她已經全數繳回並經新北地方法院沒收,她對機前已喪失實際支配。其中一名保證人則向法院表示有意願賠償,希望法院確定賠償數額;另一名保證人則未到庭,也沒有提出任何書面陳述。
臺北地院認爲莊女確實侵佔金錢,雖莊女已經繳回犯罪所得,但依規定不影響被害人行使債權,縱使法院諭知沒收,被害人仍可基於民事請求權行使債權,取得執行名義後,再向執行檢察官聲請發還,因此仍判莊女、2名保證人皆應賠償53萬4000元。
臺灣保全莊姓女整鈔室副組長前年在金庫內整鈔時,趁機多次將鈔票侵佔入己,臺灣保全提告求償,臺北地方法院判莊女、2名保證人要賠償53萬4000元。圖/AI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