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完善法律制度 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

來源:法治日報

□ 本報記者 趙晨熙

今天,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將於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主任石宏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指出,修訂反不正當競爭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的必然要求,是推動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的重要舉措,是加強新時代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治建設的應有之義,是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有效方式。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健全完善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有利於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明確反不正當競爭總體要求

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條文數從原法的33條增加至41條,包括總則、不正當競爭行爲、對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爲的調查、法律責任和附則。

石宏介紹,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了反不正當競爭的總體要求。具體而言,明確將“預防”不正當競爭行爲增加爲立法目的;從正面強調經營者應當“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明確反不正當競爭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對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協調機制的職責表述作了相應修改。

完善關於混淆類不正當競爭行爲的規定是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一項主要內容。具體分爲四個方面:一是,將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新媒體賬號名稱、應用程序名稱或者圖標”明確爲混淆行爲;二是,做好與商標法的銜接,明確擅自將他人註冊商標、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作爲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引人誤認爲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屬於混淆行爲;三是,規範對搜索關鍵詞的使用,規定將他人商品名稱、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註冊商標、未註冊的馳名商標等設置爲搜索關鍵詞,引人誤認爲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屬於混淆行爲;四是,規定經營者不得幫助他人實施混淆行爲。

完善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爲規定

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細化了關於商業賄賂、虛假宣傳、不當有獎銷售和商業詆譭等不正當競爭行爲的規定。

石宏具體介紹,商業賄賂方面,增加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收受賄賂的規定。虛假宣傳方面,將虛假宣傳行爲誤導的對象由消費者擴展爲“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並加強對刷單炒信行爲的規制,明確不得通過“虛假評價”方式幫助他人實施虛假宣傳。不當有獎銷售方面,規定有獎活動開始後,經營者不得隨意變更有獎銷售信息。商業詆譭方面,規定經營者不得“指使他人”進行商業詆譭,並將商業詆譭的對象由“競爭對手”擴展爲“其他經營者”。

完善關於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爲的規定是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一大亮點。

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平臺規則等實施有關不正當競爭行爲。同時,增加了關於侵害數據權益的規定,明確經營者不得以欺詐、脅迫、避開或者破壞技術管理措施等不正當方式,獲取、使用其他經營者合法持有的數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此外,明確了經營者不得濫用平臺規則,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對其他經營者實施虛假交易、虛假評價或者惡意退貨等行爲。

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還增加規定平臺經營者處置平臺內經營者不正當競爭行爲的義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在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中明確平臺內公平競爭規則,建立不正當競爭舉報投訴和糾紛處置機制,引導、規範平臺內經營者依法公平競爭;發現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爲的,應當及時依法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按規定向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報告。

增加解決拖欠企業賬款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專門增加了關於解決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問題的規定。規定大型企業等經營者不得濫用自身優勢地位,要求中小企業接受明顯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同時,規定大型企業等經營者濫用自身優勢地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查處。

爲進一步完善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增加了約談制度,將不正當競爭行爲導致的民事賠償數額的計算方式明確爲“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同時,增加規定受賄者的法律責任,以及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對行賄負有個人責任時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此外,合理調整了處罰力度,例如,適當上調對侵犯商業秘密、商業詆譭、網絡不正當競爭等行爲的罰款上限;取消虛假宣傳行爲的罰款下限。

加強普法宣傳增強法治觀念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爲貫徹實施好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石宏提出了要重點抓好的三個方面重點工作。

一方面,要加大普法宣傳力度。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針對市場經濟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相關制度進行了修改完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深刻認識本次法律修改的重要意義,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宣傳解讀,推動各方面準確理解法律的基本精神、原則和主要內容,強化全社會公平競爭意識和法治觀念,積極營造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良好社會氛圍和公平競爭環境。

另一方面,要完善配套制度。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競爭領域的基礎性、專門性法律,本次修改增加了許多新制度、新規定,需要有關方面研究制定和修改有關配套制度,包括細化有關新增混淆行爲、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爲的認定規則,明確認定本法中“大型企業”“中小企業”所適用的標準,出臺關於約談的具體辦法等。

第三方面,要準確適用和執行法律。本次法律修改,細化完善了有關不正當競爭行爲的認定標準,完善了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經營者、行業組織、監管部門、司法機關等都應當嚴格按照法律精神、原則和制度開展相關活動,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和社會環境,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本報北京6月27日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