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男欺女方無知簽12條性奴契約性侵得逞 法院重判15年
嘉義陳姓男子明知女子輕度智能不足,利用機會以通訊軟體傳送12條「性奴隸條款」,女子拒絕仍遭性侵,拍裸照、塞內褲、筷子戳肛等凌虐,陳男又列制裁條款,她身心俱疲躲避不敢出門,陳男到住處找她,嚇得她躲到管理室,守衛關懷得知駭人的糟蹋傷害經過協助報警。嘉義地院依犯對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強制性交罪等重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可上訴。
判決書表示,經營便當店的陳男2020年2月間透過友人結識女子雙方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互動,陳男明知道女子輕度智能不足、個性較爲依賴,習慣聽命他人,竟利用機會透過LINE一再要求發生性交行爲、性虐待,經女子拒絕後,他仍於同年3月間某晚透過LINE傳送12條「性奴隸條款」,要她遵守,內容包括,跪下裸體聽從、陳男有權決定避孕與否、有義務接受陳男所有的羞辱和虐待、每天晚上都必須傳一張裸照或是自慰的影片、經過虐待之後自己的一切皆由自己負責不可怪罪等。
女方表示不願遵守「性奴隸條款」,陳男仍持續趁聊天之際,一再要求女方答應,並利用她系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機會,以強暴、脅迫使女子擔任「性奴隸」。女子身心俱疲「我拜託你讓我離開你」、「我真的好累,拜託你」,陳男透過LINE以「不準」、「你想脫離主人?」、「你若能接受制裁那麼就答應你脫離」等語脅迫恫嚇,女子因此不敢離開。陳男列出4條制裁內容包括,「要打到屁股瘀青、自己用力打自己的下體直到瘀青、地點移到陳男家頂樓或是路上讓別人看你自己執行1、2項。嘴裡還要說自己太下賤居然想脫離主人。」
她因懼怕遭受制裁只好前往男方租屋處,從2020年3月至8月間,陳男即強以皮帶,綁住女脖子、雙手、以徒手或使用衣架、拖鞋等毆打女子、要求裸體、如廁或學狗姿勢並對她拍照、要她將內褲塞在嘴巴里,以筷子插入女方肛門造成流血等,迫使擔任「性奴隸」。
2020年8月26日起,陳男不滿女方將事情告訴他人,要求履行最後一次「性奴隸義務」,以終止契約,女方拒絕,陳男聲稱要到她上班地點鬧到她同意爲止,嚇得她不敢出門,陳男直接找到她住處,女子嚇得跑到管理室,守衛見狀關切才得知她遭糟蹋傷害經過協助報警。
陳男辯稱,雙方2020年2月14日成爲男女朋友,同年8月25日分手,曾透過LINE要求性交行爲、SM性虐待,她拒絕後,用LINE傳送12條「性奴隸條款」要求遵守,她拒絕接受。有收回訊息,還跟她道歉,有詢問是否願意SM性虐待,但後來不敢,所以也沒有做出實際行爲。裸照是她自己拍的、不知道她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等。
法院審理時,陳男否認有執行「性奴隸條款」,辯稱只是口頭上說制裁,實際上並未執行,但在警方訊問時供稱,一開始有執行性奴隸契約,但女方不願意,所以才藉由玩抽籤遊戲,找個名目來取代性奴隸契約,且供承有執行性奴隸契約1、2個小時,顯見陳男確有執行性奴隸契約。又有女子、證人以及醫院鑑定等佐證。
法官審酌,被告明知女子患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爲逞私慾,在女子明確表達拒絕,仍強簽訂、執行「性奴隸契約」,強制性交;因東窗事發,要求履行最後一次「性奴隸義務」,再傳送恐嚇訊息,對女方身心造成永難磨滅創痛。犯後否認犯行,知悉女方提告後,不知自我反省、悔悟,不但沒有和解,還要求女方賠償689萬元,惡性實屬重大;依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犯對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強制性交罪共3罪,分處有期徒刑9年至9年2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
男欺女子無知強籤12條「性奴隸條款」性侵得逞,嘉義地方法院重判15年。圖/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