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也有責 1歲童馬路獨走被撞死 駕駛緩刑
潘姓男童前年十月年僅一歲時自行打開家門走到馬路上,遭郭姓男子駕小貨車撞擊並輾壓,傷重不治,檢方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郭;臺南地方法院認爲雙方達成調解,且潘父也有疏縱、未善盡照護之責,依過失致死罪判郭五月徒刑,緩刑二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郭姓男子二○二三年十月廿七日中午駕駛貨車,行經臺南市安南區郡安路五段時,當時晴天、視線良好,路面沒障礙物,他直行卻未注意前方出現一歲潘姓男童,當場撞擊並輾壓,導致男童傷重,送醫不治。
檢察官依據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認定郭姓男子未注意車前狀況,爲肇事原因,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不過當時男童是由父親照顧,潘父未善盡照護之責,讓男童自行開啓未上鎖的一樓紗窗門,走出門外,同爲肇事原因,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三九條「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十四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以疏縱幼子擅自穿越車道,處緩起訴。
法官審酌,潘姓司機肇事後,打電話報警自首,承認肇事,考量被害人父親亦有未善盡照護之責,且郭已與被害人父母達成調解,依過失致死罪判刑五月,宣告緩刑二年。
資深檢察官指出,未成年人本身是危險源,也是保護源,只要發生未成年人傷亡,實際照顧者就必須被檢視;本案照顧者如果能把門鎖起來,不讓孩子跑到屋外,憾事不會發生。
檢察官也說,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三九條是用來督促家長、監督權人要注意保護孩子安全,保護幼童、未成年人是國家重要的法益,且發生車禍的另一方其實也很倒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