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湯骨多肉少 代工廠判賠15萬元
某食品公司委託高雄1家調理食品工廠製作雞湯,發現瑕疵比例高達35%,經高雄法院法官審酌,判應賠15萬7000餘元。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一家食品公司委託高雄一家調理食品工廠,將自家黃金雞製作成4種口味的雞湯販售,約定每包需含4至5塊雞肉,但成品販售後卻收到消費者「骨頭太多、肉太少」等負評。食品公司把雞湯包送驗,發現瑕疵比例高達35%,氣得提告求償,法官審理後,判工廠應賠償15萬多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某食品公司陳姓負責人有意將自家無毒黃金雞製成雞湯販售,提供雞腿、二節翅前端及棒棒腿等部位,委託高雄調理食品工廠製作香菇養生雞湯、麻油暖姜雞湯、剝皮辣椒雞湯、蒜頭補氣雞湯等4種口味雞湯,並談好每包需含4至5塊雞肉,共完成819包。
商品上架賣出179包後,卻收到消費者反映「骨頭太多、肉太少」、「吃到雞脖子」等負評,立即將雞湯送驗,發現確實不足4至5塊雞肉。該食品公司認爲雞湯有重大瑕疵,導致受有損害,向代工工廠求償包含打樣費、貨款、雞隻原料等費用,以及損失利益共44萬8487元。
高雄地院簡易庭審理時,挨告工廠認爲,應依民法規定先修補瑕疵,且扣除歸還可用雞隻,和已售出雞湯所獲利益,即使將雞湯全賣光,以每包100多元的獲利,也不應該賠這麼多錢。
法官根據陳姓負責人提供檢測報告,發現20包雞湯中,就有7包有瑕疵,比例高達35%,縱使工廠自己計算,91塊雞肉中11塊有瑕疵,瑕疵比例也高達12%,雞湯不良率不論12%或35%,就市場銷售而言,已達一般消費者無購買意願的程度,且雞湯每包都是密封,若是重煮產品新鮮度已有不同,綜合相關事證,判工廠應賠償15萬77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