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某(1980年生),被覈准死刑

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都市現場)

男子吉某希望與前妻複合遭拒後,多次在前妻工作地附近等候,4個月後發現前妻與同學並肩行走後心生歹念。隨後,他駕車將前妻及其同學,還有一名路人撞倒,下車持刀捅刺前妻同學、割劃前妻腳部後,又返回車上,不顧現場羣衆阻攔,駕車反覆碾軋壓前妻。逃離過程中,他無視交通法規和公共安全,在城市中心城區公共道路上駕車衝撞車輛、行人,並捅刺阻攔他的羣衆。直到他因失血過多昏迷,被民警現場抓獲。

4年前,這起發生在江蘇南京的案件讓人震驚。8月17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最高人民法院8月15日公開了該案刑事裁定書,覈准了對吉某的死刑裁定。此案中,除其本人外,吉某的犯罪行爲共致使7人受傷,其中3人重傷二級,其前妻經評定構成嚴重殘疾。

吉某,1980年7月7日出生於江蘇省濱海縣。2022年11月18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吉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吉某提出上訴。2024年5月8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

經複覈確認:吉某與被害人張某原系夫妻關係,2018年10月離婚,後仍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間,因吉某多次酒後打罵張某,張某於2020年9月13日獨自離開至南京市工作。2021年1月,吉某來南京市找到張某,希望與張某複合遭拒,後吉某多次駕車在張某工作地點南京市秦淮區金鑾巷附近等候。2021年5月29日21時42分,吉某看到張某和其同學劉某並肩走進金鑾巷,心生殺人之念,駕車從後方將張某、劉某撞倒並碾過張某,同時撞倒路人何某。後吉某下車持隨身攜帶的刀具捅刺劉某,割劃被壓在車底的張某。劉某上前阻攔,吉某又持刀追趕並捅刺劉某。隨後,吉某返回車上,不顧現場羣衆阻攔,駕車反覆碾軋張某。

後吉某駕車超速行駛逃離現場,在秦淮區中山南路將騎自行車正常通行的被害人鞠某撞倒。吉某繼續駕車行駛至中山南路與秦淮區中山東路交叉口路段時突然變道,衝撞前方別克牌轎車尾部,致自己所駕汽車氣囊彈出無法行駛。吉某下車後,持單刃尖刀多次捅刺自己頸部,又持刀刺戳一路過車輛的司機郝某煜左臂。後吉某趁別克牌轎車司機不備進入該車,倒車欲駛離此現場時碰撞到後方正常行駛的東風牌轎車左側。吉某繼續駕車沿中山東路加速行駛,衝撞到一雪鐵龍牌轎車尾部,並致該車與前方廂式貨車、公交車發生連環碰撞。吉某繼續超速駕駛,在中山東路與秦淮區洪武路交叉口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先後衝撞到正常通行的兩輛電動自行車和一輛奧迪牌轎車,致電動自行車騎乘人員陳某、周某受傷,吉某所駕別克牌轎車氣囊彈出無法行駛。吉某下車後,趁一輛寶馬牌轎車司機下車之際進入該車,駕車逆向駛入洪武路,與一輛比亞迪牌轎車迎面相撞,並致該車與後方豐田牌轎車相撞。因下車後遭被害人邱某等人阻攔,吉某持刀捅刺邱某胸腹部、腿部數刀,繼而進入奧迪牌轎車,因該車輛損壞嚴重及被路人阻攔,未能繼續駕車行駛。吉某下車後因失血過多昏迷,被民警現場抓獲。

經鑑定,被害人張某、鞠某、邱某的損傷程度構成重傷二級,被害人何某、周某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一級,被害人劉某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被害人陳某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被害人張某經評定構成嚴重殘疾(右下肢功能重度障礙,肢體三級殘疾)。另經評估,吉某租賃的標緻牌轎車及其他被撞機動車、電動自行車的損失共計428845元。

最高人民法院認爲,吉某因感情糾葛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逃離過程中,無視交通法規和公共安全,在城市中心區域公共道路上駕車衝撞車輛、行人,嚴重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物安全,其行爲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依法並罰。吉某故意殺人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後果嚴重,應依法懲處。辯護律師關於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發,被告人吉某捅刺邱某、劉某等應定性爲故意傷害罪,撞傷何某系過失等意見,與本案事實和法律規定不符,不予採納;關於吉某故意殺人犯罪系未遂、可從輕處罰的意見,因其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故不能從輕處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據此,去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覈准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吉某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